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38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訴字第1238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二三八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偵查案號: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一七八二號),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到庭當事人與訴訟關係人如後:詳如報到單之記載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甲○○曾於民國九十四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行為,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二五七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於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入所執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九十五年一月六日執行完畢出所。
㈡詎甲○○仍不知悔改,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之五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十時許,在其位於南投縣南投市○○路三○二巷一一號之居所,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海洛因一次。施畢後,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同日
十五、十六時許,在上址,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管吸食器內點火燒烤吸聞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一次。嗣為警於同年月二十七日十七時四十五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確呈嗎啡、可待因、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