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34 分鐘讀完 全文 45,72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72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廖慧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572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樓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96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乙○○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如附表二所示偽造之署押共參拾肆枚均沒收。

事實

一、乙○○曾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嗣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92年9月15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92年12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連續為下列犯行:

㈠乙○○與甲○○係前男女朋友,乙○○利用甲○○委託其代辦申請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盛銀行)信用卡之機會,於取得甲○○之國民身分證及存摺影本等相關資料後,未得甲○○同意或授權,分別為:

⑴於92年11月24日,經甲○○授權代為申請日盛銀行信用卡,並經日盛銀行核發信用卡(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1張,而寄交至南投縣草屯鎮○○路○段459號3樓由乙○○收受。然乙○○於取得上開信用卡後,並未將上開信用卡交給甲○○,即在信用卡背面偽造甲○○之英文名字「HSUAN」之署押1枚,足以生損害於甲○○,再連續持上開信用卡向各不知情之特約商店店員刷卡消費(歷次刷卡消費之時間、地點、特約商店店名、所消費之金額各詳如附表一㈠編號1至56所示),且每次均在各該特約商店留存之簽帳單上「持卡人簽名欄」偽造甲○○之英文名字「HSUAN」之署押1枚,表示係甲○○本人在各該特約商店刷卡消費,請求發卡銀行按簽帳單上所示金額撥付消費款項予各該特約商店之意,而偽造該等私文書,並將各該偽造之簽帳單交付各該特約商店店員而行使之,致使各該特約商店店員陷於錯誤,同意其刷卡消費,乙○○即以此方式分別詐得物品及利益,足以生損害於甲○○、日盛銀行、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及如附表一㈠編號1至56所示之特約商店。乙○○復連續於附表一㈠編號57至82所示之時間內,以上開日盛銀行信用卡在南投縣內某處自動櫃員機操作預借現金作業,使自動櫃員機之辨識系統對持卡人之識別陷於錯誤,而認係甲○○本人或得其同意,遂依乙○○之按鍵指示,分別交付如附表一㈠編號57至82所示之現金,合計乙○○刷卡消費及以此不正方式由自動付款設備詐得現金共新台幣(下同)722077元。

⑵於92年12月22日,在南投縣草屯鎮○○路○段461號6樓之租屋處內,將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銀行)之現金卡申請書上,填製甲○○之年籍資料,及虛偽填載居住地址為上開成功路1段之租屋處,並在上開現金卡「本人(借款人)親簽」欄內偽造「甲○○」之署押1枚,再持向玉山銀行申請核發現金卡,而行使該偽造之申請書,致玉山銀行陷於錯誤,核發現金卡(卡號為0000000000000號)1張,並寄交由乙○○收受,足生損害於甲○○及玉山銀行對於發卡管理之正確性。乙○○於取得上開現金卡後,隨即在該現金卡背面偽造甲○○姓名之「許」署押1枚,後連續於附表一㈡之一所示之時間內,以上開現金卡在南投縣某處自動櫃員機操作預借現金作業,使自動櫃員機之辨識系統對持卡人之識別陷於錯誤,而認係甲○○本人或得其同意,遂依乙○○之按鍵指示,分別交付如附表一㈡之一所示之現金,乙○○以此不正方式由自動付款設備共計取得121000元。又於93年1月6日,在上開成功路1段之租屋處內,於玉山銀行國民旅遊卡申請書上,填製甲○○之年籍資料,及虛偽填載居住地址為上開成功路1段之租屋處,並在上開信用卡「正卡申請人」欄內偽造「甲○○」之署押1枚,再持向玉山銀行申請核發信用卡,而行使該偽造之申請書,致玉山銀行陷於錯誤,而核發信用卡(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1張,並寄交由乙○○收受,且於93年2月20日代償乙○○於日盛銀行卡費129418元,使乙○○詐得債務清償之利益,足生損害於甲○○及玉山銀行對於發卡管理之正確性。乙○○於取得上開信用卡後,即在信用卡背面偽造「甲○○」之署押1枚,足以生損害於甲○○,並於附表一㈡之二編號8所示之時間、地點,持上開信用卡向不知情之特約商店店員刷卡消費,且在該商店留存之簽帳單上「持卡人簽名欄」偽造「甲○○」之署押1枚,表示係甲○○本人在該商店刷卡消費,請求發卡銀行按簽帳單上所示金額撥付消費款項予該商店之意,而偽造私文書,並將該偽造之簽帳單交付該商店店員而行使之,致使該商店店員陷於錯誤,同意其刷卡消費,乙○○以此方式詐得所購之物品,足以生損害於甲○○、玉山銀行、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及如附表一㈡之二編號8所示之特約商店;又連續於附表一㈡之二編號1至3、5至7所示之時間、地點,以上開信用卡在自動櫃員機操作預借現金作業,使自動櫃員機之辨識系統對持卡人之識別陷於錯誤,而認係甲○○本人或得其同意,遂依乙○○之按鍵指示,分別交付如附表一㈡之二編號1至3、5至7所示之現金,乙○○以此不正方式由自動付款設備共計取得90000元之現金,合計乙○○上開消費、詐得現金及利益共224980元。

⑶於92年12月31日,在上開成功路1段租屋處內,於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復華銀行)MASTER信用卡申請書上,填製甲○○之年籍資料,及虛偽填載居住地址為上開成功路1段之租屋處,並在上開信用卡「正卡申請人中文親筆簽名」欄內偽造「甲○○」之署押1枚,再持向復華銀行申請核發信用卡,而行使該偽造之申請書,致復華銀行陷於錯誤,核發信用卡(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1張,並寄交由乙○○收受,足生損害於甲○○及復華銀行對於發卡管理之正確性。乙○○於取得上開信用卡後,即在信用卡背面偽造甲○○英文名字之「HSUAN」署押1枚,足以生損害於甲○○,再連續持上開信用卡向各不知情之特約商店店員刷卡消費(歷次刷卡消費之時間、地點、特約商店店號、及所消費之金額各詳如附表一㈢之一編號1至11所示),且每次均在各該特約商店留存之簽帳單上「持卡人簽名欄」偽造甲○○之英文名字「HSUAN」之署押1枚,表示係甲○○本人在各該特約商店刷卡消費,請求發卡銀行按簽帳單上所示金額撥付消費款項予各該特約商店之意,而偽造該等私文書,並將各該偽造之簽帳單交付各該特約商店店員而行使之,致使各該特約商店店員陷於錯誤,同意其刷卡消費,乙○○即以此方式分別詐得物品及利益,足以生損害於甲○○、復華銀行、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及如附表一㈢之一編號1至11所示之特約商店;又連續於附表一㈢之一編號12至16所示之時間、地點,以上開信用卡在自動櫃員機操作預借現金作業,使自動櫃員機之辨識系統對持卡人之識別陷於錯誤,而認係甲○○本人或得其同意,遂而依乙○○之按鍵指示,分別交付如附表一㈢之一編號12至16所示之現金,乙○○以此不正方式由自動付款設備共計取得現金95000元,合計乙○○上開消費、詐得現金共132374元。另於93年3月24日,在上開成功路1段之租屋處內,於復華銀行VISA信用卡申請書上,填製甲○○之年籍資料,及虛偽填載居住地址為上開成功路1段之租屋處,並在上開信用卡「申請人中文親筆簽名」欄內偽造「甲○○」之署押1枚,再持向復華銀行申請核發信用卡,而行使該偽造之申請書,致復華銀行陷於錯誤,核發信用卡(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1張,並寄交由乙○○收受,足生損害於甲○○及復華銀行對於發卡管理之正確性;乙○○於取得上開信用卡後,連續於附表一㈢之二所示之時間內,以上開信用卡在南投縣某處自動櫃員機操作預借現金作業,使自動櫃員機之辨識系統對持卡人之識別陷於錯誤,而認係甲○○本人或得其同意,遂依乙○○之按鍵指示,分別交付如附表一㈢之二所示之現金,乙○○以此不正方式由自動付款設備共計取得現金67871元。

⑷於93年3月2日,在上開成功路1段租屋處內,於中國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後於95年8月21日與兆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下稱中國商銀)之信用卡申請書上,填製甲○○之年籍資料,及虛偽填載居住地址為上開成功路之租屋處,並在上開信用卡之「正卡申請人親簽」欄內偽造「甲○○」之署押1枚,又同時申請代償日盛銀行信用卡費60000元及復華銀行之信用卡費48700元,復於代償申請部分之「申請人簽名」欄內偽造「甲○○」之署押1枚,再持向中國商銀申請核發信用卡,而行使該偽造之申請書,致中國商銀陷於錯誤,核發信用卡(卡號為:0000 000000000000號)1張,並寄交由乙○○收受,中國商銀並於93年3月3日依約代償乙○○上開銀行信用卡卡費,使乙○○詐得債務清償之利益,足生損害於甲○○及中國商銀對於發卡管理之正確性。乙○○於取得上開信用卡後,復連續於附表一㈣編號3至8所示之時間、地點,以上開中國商銀信用卡在自動櫃員機操作預借現金作業,使自動櫃員機之辨識系統對持卡人之識別陷於錯誤,而認係甲○○本人或得其同意,遂依乙○○之按鍵指示,分別交付如附表一㈣編號3至8所示之現金,乙○○以此不正方式由自動付款設備共計取得現金75000元。

⑸於93年5月7日,在上開成功路1段租屋處內,於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泰銀行)之信用卡申請書上,填製甲○○之年籍資料,及虛偽填載居住地址為上開成功路之租屋處,並在上開信用卡之「申請人親簽」欄內偽造「甲○○」之署押1枚,並同時申請代償日盛銀行之信用卡費185998元,復於代償申請部分之簽名欄內偽造「甲○○」之署押1枚,再持向安泰銀行申請核發信用卡,而行使該偽造之申請書,致安泰銀行陷於錯誤,核發信用卡(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1張,並寄交由乙○○收受,安泰銀行並於93年5月27日依約代償日盛銀行卡費175498元,使乙○○詐得債務清償之利益,足生損害於甲○○及安泰銀行對於發卡管理之正確性。乙○○於取得上開信用卡後,復連續於附表一㈤編號2至10所示之時間內,在如附表一㈤編號2至6、8至10所示之地點及南投縣某處,以上開安泰銀行信用卡在自動櫃員機操作預借現金作業,使自動櫃員機之辨識系統對持卡人之識別陷於錯誤,而認係甲○○本人或得其同意,遂依乙○○之按鍵指示,分別交付如附表一㈤編號2至10所示之現金,乙○○以此不正方式由自動付款設備共計取得118000元。

⑹於94年3月3日及同月17日,在上開成功路1段租屋處內,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之信用卡及現金卡申請書上,填製甲○○之年籍資料,及虛偽填載居住地址為上開成功路1段之租屋處,並在上開信用卡之「申請人同意中文正楷簽名欄」及「正卡申請人親筆正楷中文簽名」欄內偽造「甲○○」之署押各1枚及上開現金卡「立約人(借款人)親簽」欄內偽造「甲○○」之署押1枚,再持向中國信託申請核發信用卡及現金卡,而行使該偽造之申請書,致中國信託陷於錯誤,核發信用卡(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及現金卡(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各1張,並寄交由乙○○收受,足生損害於甲○○及中國信託對於發卡管理之正確性。乙○○於取得上開信用卡及現金卡後,連續於附表一㈥之一之時間持上開信用卡、附表一㈥之二所示之時間持上開現金卡,在如附表一㈥之一之地點及南投縣內某處自動櫃員機操作預借現金作業,使自動櫃員機之辨識系統對持卡人之識別陷於錯誤,而認係許芷璇本人或得其同意,遂依乙○○之按鍵指示,分別交付如附表一㈥之一、附表一㈥之二所示之現金,乙○○以此不正方式由自動付款設備分別取得218000元及81988元。

⑺於94年3月25日,在上開成功路1段之租屋處內,於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銀行)之信用卡申請書上,填製甲○○之年籍資料,及虛偽填載居住地址為上開成功路之租屋處,並在上開信用卡之「申請人簽名」欄內偽造「甲○○」之署押1枚,再持向新光銀行申請核發信用卡,而行使該偽造之申請書,致新光銀行陷於錯誤,核發信用卡(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1張,並寄交由乙○○收受,足生損害於甲○○及新光銀行於發卡管理之正確性。乙○○於取得上開信用卡後,即在信用卡背面偽造甲○○英文名字之「HSUAN」之署押1枚,足以生損害於甲○○,再連續持上開信用卡向各不知情之特約商店店員刷卡消費(歷次刷卡消費之時間、地點、特約商店店號、及所消費之金額各詳如附表一㈦編號1至24所示),且每次均在各該特約商店留存之簽帳單上「持卡人簽名欄」偽造甲○○之英文名字「HSUAN」之署押1枚,表示係甲○○本人在各該特約商店刷卡消費,請求發卡銀行按簽帳單上所示金額撥付消費款項予各該特約商店之意,而偽造該等私文書,並將各該偽造之簽帳單交付各該特約商店店員而行使之,致使各該特約商店店員陷於錯誤,同意其刷卡消費,乙○○即以此方式分別詐得物品及利益,足以生損害於甲○○、新光銀行、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及如附表一㈦編號1至24所示之特約商店。乙○○復連續於附表一㈦編號25至28所示之時間內,以上開新光銀行信用卡在南投縣內某處自動櫃員機操作預借現金作業,使自動櫃員機之辨識系統對持卡人之識別陷於錯誤,而認係甲○○本人或得其同意,遂依乙○○之按鍵指示,分別交付如附表一㈦編號25至28所示之現金,合計乙○○上開消費及以此不正方式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現金達159925元。

⑻並於93年8月9日某時許,在上開成功路1段之租屋處內,於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之易貸金貸款申請書「立約人」欄內偽簽「許芷旋」之署押1枚,並將上揭甲○○國民身分證影本、慶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豐銀行)之存摺影本連同上開申請書,交由不知情之代辦人員,持向台新銀行申請信用貸款,使台新銀行誤以為係甲○○申請而陷於錯誤,並核撥15萬元至上開申請書中指定之甲○○之慶豐銀行鳳山分行帳戶中(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乙○○並以不詳方式提領供己花用,足生損害於甲○○及台新銀行對客戶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㈡乙○○於94年5月間某日,因不知情友人簡標陽之母親戊○欲委託其代為申請信用卡,乙○○於取得戊○之國民身分證及93年房屋稅繳款書等相關資料後,未得戊○同意或授權,竟承前犯意,在上開成功路1段461號6樓住處內,於台新銀行之信用卡申請書上,填製戊○之年籍資料,及虛偽填載居住地址為上開成功路之租屋處,並在上開信用卡之「正卡申請人親簽」欄內偽造「戊○」之署押3枚,再持向台新銀行申請核發信用卡,而行使該偽造之申請書,致台新銀行陷於錯誤,核發玫瑰普卡萬事達卡(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玫瑰普卡VISA卡(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幸福加值卡VISA卡(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及台灣加油普卡VISA卡(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各1張,並寄交由乙○○收受,足生損害於戊○及台新銀行對於發卡管理之正確性。乙○○於取得上開信用卡後,即在前開玫瑰普卡VISA卡背面偽造戊○之英文姓名「LI JIN」之署押1枚,足以生損害於戊○,再連續持上開信用卡向各不知情之特約商店店員刷卡消費(歷次刷卡消費之時間、地點、特約商店店號、及所消費之金額各詳如附表一㈧編號1至11所示),且每次均在各該特約商店留存之簽帳單上「持卡人簽名欄」偽造戊○之英文姓名「LI JIN」之署押1枚,表示係戊○本人在各該特約商店刷卡消費,請求發卡銀行按簽帳單上所示金額撥付消費款項予各該特約商店之意,而偽造該等私文書,並將各該偽造之簽帳單交付各該特約商店店員而行使之,致使各該特約商店店員陷於錯誤,同意其刷卡消費,乙○○即以此方式分別詐得物品及利益,足以生損害於戊○、台新銀行、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及如附表一㈧編號1至11所示之特約商店。乙○○復連續於附表一㈧編號12、13所示之時間、地點,以上開玫瑰普卡VISA卡在自動櫃員機操作預借現金作業,使自動櫃員機之辨識系統對持卡人之識別陷於錯誤,而認係戊○本人或得其同意,遂依乙○○之按鍵指示,分別交付如附表一㈧編號12、13所示之現金,合計乙○○上開消費及以此不正方式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現金達52406元。

㈢乙○○另於94年6月間某日,透過不知情友人李向聲介紹與不知情之子○○認識後,因子○○遂委託其代為申請信用卡,乙○○於取得子○○之國民身分證及全民健保卡等相關資料後,未得子○○同意或授權,竟承前犯意,在南投縣草屯鎮○○路134巷4號住處內,於台新銀行之信用卡申請書上,填製子○○之年籍資料,及虛偽填載居住地址為上開自由路住處,並在上開信用卡之「正卡申請人親簽」欄內偽造「子○○」之署押2枚,再持向台新銀行申請核發信用卡,而行使該偽造之申請書,致台新銀行陷於錯誤,核發玫瑰普卡VISA 卡(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及幸福加值卡VISA卡(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各1張,並寄交由乙○○收受,足生損害於子○○及台新銀行對於發卡管理之正確性。乙○○於取得上開信用卡後,即在前開玫瑰普卡VISA卡背面偽造「子○○」之署押1枚,足以生損害於子○○,再連續持上開信用卡向各不知情之特約商店店員刷卡消費(歷次刷卡消費之時間、地點、特約商店店號、及所消費之金額各詳如附表一㈨編號1至12所示),且每次均在各該特約商店留存之簽帳單上「持卡人簽名欄」偽造「子○○」之署押1枚,表示係子○○本人在各該特約商店刷卡消費,請求發卡銀行按簽帳單上所示金額撥付消費款項予各該特約商店之意,而偽造該等私文書,並將各該偽造之簽帳單交付各該特約商店店員而行使之,致使各該特約商店店員陷於錯誤,同意其刷卡消費,乙○○即以此方式分別詐得物品及利益,足以生損害於子○○、台新銀行、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及如附表一㈨編號1至12所示之特約商店。乙○○復連續於附表一㈨編號13所示之時間、地點,以上開玫瑰普卡VISA卡在自動櫃員機操作預借現金作業,使自動櫃員機之辨識系統對持卡人之識別陷於錯誤,而認係子○○本人或得其同意,遂依乙○○之按鍵指示,交付如附表一㈨編號13所示之現金25000元,合計乙○○上開消費及以此不正方式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現金合計達44242元。

二、嗣於95年1月4日16時40分許,在台中市○○路170號前為警查獲,並在其所駕駛之K8-4976號自小客車上,扣得日盛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玉山銀行現金卡(卡號:0000000000000)、玉山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復華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復華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中國商銀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安泰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現金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新光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各1張,而知上情。

三、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及台新銀行、中國信託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令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認其無管轄權,再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令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坦承不諱,且經被害人即證人甲○○、證人即台新銀行員工辛○○、安泰銀行員工己○○、兆豐銀行員工陳蓓琳、丁○○、新光銀行員工庚○○、復華銀行員工李卓緯、丑○○、玉山銀行員工壬○○、日盛銀行員工丙○○、中國信託員工癸○○證述明確,並有日盛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日盛銀行消費明細表各1紙、日盛銀行白金卡消費明細帳2份、日盛銀行簽帳單影本5份、玉山銀行國民旅遊卡信用卡申請書、玉山銀行信用卡交易明細表、玉山銀行簽帳單影本、玉山銀行現金卡申請書、玉山銀行現金卡明細表各1紙、復華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表、復華銀行白金卡申請書影本、復華銀行持卡人損失明細表、復華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復華銀行現金卡往來明細查詢各1紙、中國商銀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中國商銀信用卡疑似偽冒案件冒用明細、中國商銀營業部卡務中心對帳單各1紙、安泰銀行消費明細表、安泰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各1紙、中國信託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中國信託現金卡申請書影本、中國信託信用冒用明細、中國信託存款系統歷史交易查詢報表各1 紙、中國信託信用卡現金卡歷史帳單彙總查詢8張、新光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新光銀行爭議交易明細表、提款機翻拍照片各1紙、新光銀行信用卡簽帳單5張、台新銀行易貸金申請書影本、甲○○身分證影本、甲○○慶豐銀行存摺影本各1紙、被害人戊○台新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戊○身分證影本、93年房屋稅繳款書、信用卡冒用明細表、聲明書各1紙、被害人子○○台新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子○○身分證及健保卡影本、信用卡冒用明細表、聲明書各1紙、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1紙、甲○○切結書3份、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辦案公務電話紀錄單3份、甲○○聲明書4份、照片10張附卷可佐,及日盛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玉山銀行現金卡(卡號:0000000000000)、玉山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復華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復華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中國商銀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安泰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現金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新光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各1張扣案可證,是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被告上開犯行足以認定。

二、新舊法之比較:被告行為後,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已將新舊法律適用之「從新從輕」原則,改採「從舊從輕」原則,而此規定僅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並非實體刑罰法律,自不生行為後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之問題,應逕行適用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經查:

㈠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第339條之2第1項之罪,雖未修正,然刑法第33條第5款有關罰金之最低數額部分,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原為銀元,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銀元)1元以上」,而銀元與新臺幣間之折算,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規定,以銀元1元折算新臺幣3元;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則規定:「罰金:新臺幣1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所定罰金之最低數額,較之修正前提高,自以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有利於被告。

㈡刑法第55條後段之牽連犯之規定業經刪除,是於新法修正施行後,被告所為之行使偽造文書與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犯行間,即須分論併罰,與修正前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比較,修正前之規定對於被告較為有利。

㈢刑法第56條之連續犯規定業經刪除,是於新法修正施行後,被告所為之數行使偽造文書、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犯行,即須分論併罰,與修正前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比較,修正前之規定對於被告較為有利。

㈣綜合上情比較結果,均以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㈤刑法第47條關於累犯之規定,由「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2分之1」,修正為「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2分之1」。查依被告之前科紀錄,無論依修正前後刑法第47條之規定均構成累犯,亦不生比較之問題,應直接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㈥又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但72年6月26日至94年1月7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倍。上揭刑法施行法條文既已另行指示罰金數額之提高方式,則就普通刑法關於罰金刑部分,即應依上開規定予以轉換貨幣單位後再予以提高倍數,且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如此解釋亦符合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後段之規定)。本件被告所涉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之罪(詳後述),自24年訂定以來從未新增或修正,因此依上揭刑法施行法之規定,該罪所定罰金數額應轉換為新臺幣後再提高為30倍;所涉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罪(詳後述),係86年10月8日增訂公布,因此依上揭刑法施行法之規定,該罪所定罰金數額應轉換為新臺幣後再提高為3倍。

三、按信用卡背面之署押,與信用卡本身構成不可分之整體,具有證明、表彰持卡人身分之作用,為私文書;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及同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利用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又被告偽造「甲○○」、「HSUAN」、「許」、「戊○」、「LI JIN」及「子○○」之署押於上開信用卡及現金卡申請書、信用卡及現金卡背面、信用卡簽帳單上,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偽造上開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為上開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詐欺得利及以不正方法利用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等罪,時間密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應依法均加重其刑。又被告所犯上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以不正方法利用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4罪間,具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之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又被告曾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嗣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駁回上訴確定,於92年9月15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92年12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附卷足稽,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修正後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遞加重其刑。公訴意旨認附表一㈠編號15至56、附表一㈢之一編號9至11、附表一㈦編號20至24、附表一㈧編號8至11、附表一㈨編號8、9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惟查被告係刷卡消費獲得娛樂、休憩、理容等利益,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附表一㈡之二編號4、附表一㈣編號1、2、附表一㈤編號1係以填寫信用卡或現金卡申請書,而獲代償債務之債務清償利益,並非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公訴意旨尚有未洽,惟基本事實同一,爰變更起訴法條。爰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冒用他人名義申辦信用卡而刷卡消費之前科,復再為本件犯行,顯無悔悟之心,且本次盜刷消費及預借現金合計金額高達0000000元,對於金融秩序己造成極大之影響,惟犯後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戊○和解,有和解書1紙附於本院卷可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檢察官固具體求刑3年6月,惟本院審酌上情,認處以如主文所示之刑,已足資懲警,併予敘明。

四、末按裁判上一罪,如其中一部分為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不予減刑之罪,則其據以處罰之他罪雖非同條列舉之罪名,亦應不予減刑,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0點定有明文。而本件被告雖係於96年4月24日以前犯罪,惟涉犯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經宣告逾有期徒刑1年6月,為該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所定不予減刑之罪,雖據以處罰之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非同條所定之不予減刑之列,惟因與不予減刑部分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仍不予減刑,特此敘明。

五、如附表二所示被告偽造之署押,爰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於被告所偽造、如附表二㈠編號11至21所示以外之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上「HSUAN」、「甲○○」、「LI JIN」、「子○○」之署押,及台新銀行玫瑰普卡VISA信用卡2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背面偽造之「LI JIN」、「子○○」署押各1枚,因未扣案,又無證據尚未滅失,為免將來執行困擾,爰不宣告沒收。至於扣案之日盛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玉山銀行現金卡(卡號:0000000000000)、玉山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復華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復華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中國商銀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安泰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現金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新光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各1張,係各該銀行所有,並非被告所有,又非違禁物,扣案之美國運通公司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則與本案無關,均不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19條、第339條第1項、第2項、第339條之2第1項、第47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佳裕到庭執行職務。

㈠日盛銀行信用卡 (0000000000000000)刷卡及現金提款明細┌──┬──────┬────────────┬─────┐│編號│ 時 間 │商店名稱 │ 金 額 ││ │ │ │(新臺幣)│├──┼──────┼────────────┼─────┤│ 1 │92年12月24日│新光三越百貨公司 │3763元 │├──┼──────┼────────────┼─────┤│ 2 │93年1月29日 │東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3381元 │├──┼──────┼────────────┼─────┤│ 3 │93年2月25日 │東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1244元 │├──┼──────┼────────────┼─────┤│ 4 │93年2月28日 │屈臣氏百佳股份有限公司 │1132元 │├──┼──────┼────────────┼─────┤│ 5 │93年2月28日 │東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3014元 │├──┼──────┼────────────┼─────┤│ 6 │93年2月28日 │全國電子草屯太平門市 │524元 │├──┼──────┼────────────┼─────┤│ 7 │93年3月20日 │東閔路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200元 │├──┼──────┼────────────┼─────┤│ 8 │93年5月4日 │東信電訊草屯店 │3779元 │├──┼──────┼────────────┼─────┤│ 9 │93年6月25日 │東信電訊草屯店 │10067元 │├──┼──────┼────────────┼─────┤│ 10 │94年11月24日│寶雅生活館草屯店 │1651元 │├──┼──────┼────────────┼─────┤│ 11 │94年11月28日│橋日本料亭 │920元 │├──┼──────┼────────────┼─────┤│ 12 │94年11月28日│欣達服飾店 │1000元 │├──┼──────┼────────────┼─────┤│ 13 │94年11月30日│寶雅生活館草屯店 │807元 │├──┼──────┼────────────┼─────┤│ 14 │94年12月5日 │新天地量販草屯店 │5990元 │├──┼──────┼────────────┼─────┤│ 15 │92年12月24日│999茶藝KTV │3700元 │├──┼──────┼────────────┼─────┤│ 16 │92年12月24日│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300元 │├──┼──────┼────────────┼─────┤│ 17 │92年12月25日│富可汗旅館 │1350元 │├──┼──────┼────────────┼─────┤│ 18 │92年12月25日│木瓜園KTV │4305元 │├──┼──────┼────────────┼─────┤│ 19 │92年12月31日│999茶藝KTV │4000元 │├──┼──────┼────────────┼─────┤│ 20 │93年1月2日 │西湖春視聽伴唱名店 │4200元 │├──┼──────┼────────────┼─────┤│ 21 │93年1月11日 │滿座春茶藝歡唱餐廳 │4200元 │├──┼──────┼────────────┼─────┤│ 22 │93年1月31日 │999茶藝KTV │4100元 │├──┼──────┼────────────┼─────┤│ 23 │93年2月1日 │999茶藝KTV │3600元 │├──┼──────┼────────────┼─────┤│ 24 │93年2月10日 │雅芳茶藝館 │5250元 │├──┼──────┼────────────┼─────┤│ 25 │93年2月11日 │雅芳茶藝館 │4200元 │├──┼──────┼────────────┼─────┤│ 26 │93年2月14日 │五星級歡唱廣場 │9000元 │├──┼──────┼────────────┼─────┤│ 27 │93年2月20日 │五星級歡唱廣場 │4500元 │├──┼──────┼────────────┼─────┤│ 28 │93年2月23日 │五星級歡唱廣場 │4500元 │├──┼──────┼────────────┼─────┤│ 29 │93年2月8日 │百蘭居茶藝館 │4000元 │├──┼──────┼────────────┼─────┤│ 30 │93年2月25日 │滿座春茶藝歡唱餐廳 │3300元 │├──┼──────┼────────────┼─────┤│ 31 │93年2月27日 │滿座春茶藝歡唱餐廳 │1400元 │├──┼──────┼────────────┼─────┤│ 32 │93年2月28日 │雅芳茶藝館 │4300元 │├──┼──────┼────────────┼─────┤│ 33 │93年2月29日 │百蘭居茶藝館 │5250元 │├──┼──────┼────────────┼─────┤│ 34 │93年2月29日 │百蘭居茶藝館 │4200元 │├──┼──────┼────────────┼─────┤│ 35 │93年3月1日 │五星級歡唱廣場 │4500元 │├──┼──────┼────────────┼─────┤│ 36 │93年3月2日 │五星級歡唱廣場 │4500元 │├──┼──────┼────────────┼─────┤│ 37 │93年3月5日 │雅芳茶藝館 │10500元 │├──┼──────┼────────────┼─────┤│ 38 │93年3月6日 │五星級歡唱廣場 │4500元 │├──┼──────┼────────────┼─────┤│ 39 │93年3月6日 │滿座春茶藝歡唱餐廳 │2900元 │├──┼──────┼────────────┼─────┤│ 40 │93年3月6日 │滿座春茶藝歡唱餐廳 │1800元 │├──┼──────┼────────────┼─────┤│ 41 │93年3月9日 │雅芳茶藝館 │4410元 │├──┼──────┼────────────┼─────┤│ 42 │93年3月10日 │木瓜園KTV │8400元 │├──┼──────┼────────────┼─────┤│ 43 │93年3月16日 │木瓜園KTV │5250元 │├──┼──────┼────────────┼─────┤│ 44 │93年3月17日 │鄉林飲料店(天上人間) │9000元 │├──┼──────┼────────────┼─────┤│ 45 │93年3月17日 │木瓜園KTV │4095元 │├──┼──────┼────────────┼─────┤│ 46 │93年3月18日 │木瓜園KTV │5250元 │├──┼──────┼────────────┼─────┤│ 47 │93年3月20日 │木瓜園KTV │5250元 │├──┼──────┼────────────┼─────┤│ 48 │93年3月22日 │木瓜園KTV │3780元 │├──┼──────┼────────────┼─────┤│ 49 │93年3月23日 │木瓜園KTV │10500元 │├──┼──────┼────────────┼─────┤│ 50 │93年3月31日 │木瓜園KTV │6405元 │├──┼──────┼────────────┼─────┤│ 51 │93年4月22日 │木瓜園KTV │6300元 │├──┼──────┼────────────┼─────┤│ 52 │93年4月23日 │木瓜園KTV │6300元 │├──┼──────┼────────────┼─────┤│ 53 │93年5月19日 │木瓜園KTV │3150元 │├──┼──────┼────────────┼─────┤│ 54 │93年11月7日 │金瓜園茶藝KTV │3150元 │├──┼──────┼────────────┼─────┤│ 55 │93年11月8日 │木瓜園KTV │3150元 │├──┼──────┼────────────┼─────┤│ 56 │94年11月25日│樂透茶藝KTV │2860元 │├──┼──────┼────────────┼─────┤│ 57 │92年12月26日│預借現金 │80000元 │├──┼──────┼────────────┼─────┤│ 58 │92年12月29日│預借現金 │20000元 │├──┼──────┼────────────┼─────┤│ 59 │93年2月25日 │預借現金 │25000元 │├──┼──────┼────────────┼─────┤│ 60 │93年3月1日 │預借現金 │10000元 │├──┼──────┼────────────┼─────┤│ 61 │93年3月4日 │預借現金 │10000元 │├──┼──────┼────────────┼─────┤│ 62 │93年3月8日 │預借現金 │10000元 │├──┼──────┼────────────┼─────┤│ 63 │93年3月10日 │預借現金 │20000元 │├──┼──────┼────────────┼─────┤│ 64 │93年3月31日 │預借現金 │10000元 │├──┼──────┼────────────┼─────┤│ 65 │93年5月31日 │預借現金 │20000元 │├──┼──────┼────────────┼─────┤│ 66 │93年5月31日 │預借現金 │20000元 │├──┼──────┼────────────┼─────┤│ 67 │93年5月31日 │預借現金 │20000元 │├──┼──────┼────────────┼─────┤│ 68 │93年8月7日 │預借現金 │20000元 │├──┼──────┼────────────┼─────┤│ 69 │93年8月7日 │預借現金 │20000元 │├──┼──────┼────────────┼─────┤│ 70 │93年8月19日 │預借現金 │20000元 │├──┼──────┼────────────┼─────┤│ 71 │93年8月19日 │預借現金 │20000元 │├──┼──────┼────────────┼─────┤│ 72 │93年9月3日 │預借現金 │20000元 │├──┼──────┼────────────┼─────┤│ 73 │93年9月8日 │預借現金 │20000元 │├──┼──────┼────────────┼─────┤│ 74 │93年10月4日 │預借現金 │20000元 │├──┼──────┼────────────┼─────┤│ 75 │92年10月18日│預借現金 │20000元 │├──┼──────┼────────────┼─────┤│ 76 │93年10月25日│預借現金 │20000元 │├──┼──────┼────────────┼─────┤│ 77 │93年11月9日 │預借現金 │10000元 │├──┼──────┼────────────┼─────┤│ 78 │93年11月9日 │預借現金 │10000元 │├──┼──────┼────────────┼─────┤│ 79 │94年1月6日 │預借現金 │10000元 │├──┼──────┼────────────┼─────┤│ 80 │94年3月10日 │預借現金 │14000元 │├──┼──────┼────────────┼─────┤│ 81 │94年6月26日 │預借現金 │20000元 │├──┴──────┴────────────┴─────┤│ 共 計 722077 元 │└────────────────────────────┘

㈡之一:玉山銀行現金卡(0000000000000)提款明細┌──┬──────┬────────────┬─────┐│編號│ 時 間 │ 項 目 │ 金 額 ││ │ │ │(新臺幣)│├──┼──────┼────────────┼─────┤│ 1 │92年12月25日│預借現金(L01414M32) │30000元 │├──┼──────┼────────────┼─────┤│ 2 │92年12月25日│預借現金(L01414M32) │20000元 │├──┼──────┼────────────┼─────┤│ 3 │93年3月1日 │預借現金(中國商銀) │2000元 │├──┼──────┼────────────┼─────┤│ 4 │93年3月24日 │預借現金(慶豐銀行) │20000元 │├──┼──────┼────────────┼─────┤│ 5 │93年3月26日 │預借現金(郵局) │10000元 │├──┼──────┼────────────┼─────┤│ 6 │93年5月3日 │預借現金(郵局) │2000元 │├──┼──────┼────────────┼─────┤│ 7 │93年5月27日 │預借現金(慶豐銀行) │1000元 │├──┼──────┼────────────┼─────┤│ 8 │93年5月27日 │預借現金(慶豐銀行) │2000元 │├──┼──────┼────────────┼─────┤│ 9 │93年10月30日│預借現金(農民銀行) │18000元 │├──┼──────┼────────────┼─────┤│ 10 │93年12月5日 │預借現金 │2000元 │├──┼──────┼────────────┼─────┤│ 11 │94年1月9日 │預借現金(國泰世華) │1000元 │├──┼──────┼────────────┼─────┤│ 12 │94年3月10日 │預借現金(慶豐銀行) │3000元 │├──┼──────┼────────────┼─────┤│ 13 │94年6月26日 │預借現金(中國信託) │4000元 │├──┼──────┼────────────┼─────┤│ 14 │94年10月5日 │預借現金(中國信託) │3000元 │├──┼──────┼────────────┼─────┤│ 15 │94年12月3日 │預借現金(農民銀行) │3000元 │├──┴──────┴────────────┴─────┤│ 共 計 121000 元 │└────────────────────────────┘

㈡之二:玉山銀行信用卡 (0000000000000000)代償及現金提款明細┌─┬──────┬──────────────────┬─────┐│編│ 時 間 │項目 │ 金 額 ││號│ │ │(新臺幣)│├─┼──────┼──────────────────┼─────┤│ 1│93年2月9日 │預借現金(慶豐銀行草屯分行—草屯鎮中│20000元 ││ │ │正路689號) │ │├─┼──────┼──────────────────┼─────┤│ 2│93年2月10日 │預借現金(慶豐銀行草屯分行—草屯鎮中│20000元 ││ │ │正路689號) │ │├─┼──────┼──────────────────┼─────┤│ 3│93年2月10日 │預借現金(慶豐銀行草屯分行—草屯鎮中│20000元 ││ │ │正路689號) │ │├─┼──────┼──────────────────┼─────┤│ 4│93年2月20日 │代償日盛銀行卡費 │129418元 │├─┼──────┼──────────────────┼─────┤│ 5│93年3月14日 │預借現金(慶豐銀行草屯分行—草屯鎮中│10000元 ││ │ │正路689號) │ │├─┼──────┼──────────────────┼─────┤│ 6│93年10月18日│預借現金(農民銀行草屯分行—草屯鎮中│10000元 ││ │ │正路864號) │ │├─┼──────┼──────────────────┼─────┤│ 7│94年7月28日 │預借現金(農民銀行草屯分行—草屯鎮中│10000元 ││ │ │正路864號) │ │├─┼──────┼──────────────────┼─────┤│ 8│94年12月14日│家樂福南投店(南投市○○○路21號) │5562元 ││ │ │ │ │├─┴──────┴──────────────────┴─────┤│ 共 計 224980 元 │└─────────────────────────────────┘

㈢之一:復華銀行MASTER信用卡 (0000000000000000)刷卡及現金提款明細┌─┬──────┬─────────────────────────────┬────┐│編│ 時 間 │ 項 目 │金額(新││號│ │ │臺幣) │├─┼──────┼─────────────────────────────┼────┤│ 1│94年3月6日 │新天地量販草屯店(草屯鎮○○路1039號) │1641元 │├─┼──────┼─────────────────────────────┼────┤│ 2│94年12月5日 │新天地量販草屯店(草屯鎮○○路1039號) │5990元 │├─┼──────┼─────────────────────────────┼────┤│ 3│94年12月6日 │家樂福南投店(南投市○○○路21號) │2930元 │├─┼──────┼─────────────────────────────┼────┤│ 4│94年12月7日 │新天地量販草屯店(草屯鎮○○路1039號) │5890元 │├─┼──────┼─────────────────────────────┼────┤│ 5│94年12月14日│家樂福南投店(南投市○○○路21號) │2999元 │├─┼──────┼─────────────────────────────┼────┤│ 6│94年12月17日│遠百企業臺中復興分公司(台中市○區○○路1段359號) │5770元 │├─┼──────┼─────────────────────────────┼────┤│ 7│94年12月20日│新天地量販草屯店(草屯鎮○○路1039號) │3594元 │├─┼──────┼─────────────────────────────┼────┤│ 8│94年3月14日 │鯨世界上林加油站(草屯鎮○○路469號) │500元 │├─┼──────┼─────────────────────────────┼────┤│ 9│94年3月9日 │香港理容廣場(草屯鎮○○○路205-3號) │3150元 │├─┼──────┼─────────────────────────────┼────┤│10│94年3月13日 │好又多娛樂事業(草屯鎮○○路敦成巷1-1號) │1760元 │├─┼──────┼─────────────────────────────┼────┤│11│94年3月14日 │香港理容廣場(草屯鎮○○○路205-3號) │3150元 │├─┼──────┼─────────────────────────────┼────┤│12│93年1月17日 │預借現金(復華銀行ATM—草屯鎮○○路○段146號) │20000元 │├─┼──────┼─────────────────────────────┼────┤│13│93年1月20日 │預借現金(慶豐銀行草屯分行—草屯鎮○○路689、691號) │10000元 │├─┼──────┼─────────────────────────────┼────┤│14│93年4月5日 │預借現金(中國商銀—南投市○○街45號) │30000元 │├─┼──────┼─────────────────────────────┼────┤│15│93年4月24日 │預借現金(慶豐銀行南投分行—南投市○○○路11號) │20000元 │├─┼──────┼─────────────────────────────┼────┤│16│93年10月15日│預借現金(中國農民銀行草屯分行—南投縣草屯鎮○○路864號) │15000元 │├─┴──────┴─────────────────────────────┴────┤│ 共 計 132374 元 │└───────────────────────────────────────────┘

㈢之二:復華銀行VISA信用卡(000000000000000)現金提款明細┌──┬──────┬──────────┬─────┐│編號│ 時 間 │ 項 目 │ 金 額 ││ │ │ │(新臺幣)│├──┼──────┼──────────┼─────┤│ 1 │93年4月18日 │預借現金 │20106元 │├──┼──────┼──────────┼─────┤│ 2 │93年4月20日 │預借現金 │25100元 │├──┼──────┼──────────┼─────┤│ 3 │93年5月17日 │預借現金 │5100元 │├──┼──────┼──────────┼─────┤│ 4 │93年5月31日 │預借現金 │1617元 │├──┼──────┼──────────┼─────┤│ 5 │93年10月18日│預借現金 │5106元 │├──┼──────┼──────────┼─────┤│ 6 │93年12月23日│預借現金 │1619元 │├──┼──────┼──────────┼─────┤│ 7 │93年12月29日│預借現金 │2117元 │├──┼──────┼──────────┼─────┤│ 8 │94年5月17日 │預借現金 │7106元 │├──┴──────┴──────────┴─────┤│ 共 計 67871 元 │└──────────────────────────┘

㈣: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後改制為兆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代償及現金提款明細┌─┬──────┬─────────────────────────────┬─────┐│編│ 時 間 │ 項目 │ 金 額 ││號│ │ │(新臺幣)│├─┼──────┼─────────────────────────────┼─────┤│ 1│93年3月3日 │代償復華銀行卡費 │48700元 │├─┼──────┼─────────────────────────────┼─────┤│ 2│93年3月3日 │代償日盛國際銀行卡費 │60000元 │├─┼──────┼─────────────────────────────┼─────┤│ 3│93年3月24日 │預借現金(慶豐銀行草屯分行ATM—草屯鎮○○路689號) │10000元 │├─┼──────┼─────────────────────────────┼─────┤│ 4│93年4月5日 │預借現金(中國商銀南投分行ATM—南投市○○街45號) │20000元 │├─┼──────┼─────────────────────────────┼─────┤│ 5│93年5月28日 │預借現金(農民銀行草屯分行ATM—草屯鎮○○路864號) │5000元 │├─┼──────┼─────────────────────────────┼─────┤│ 6│93年10月5日 │預借現金(農民銀行草屯分行ATM—草屯鎮○○路864號) │10000元 │├─┼──────┼─────────────────────────────┼─────┤│ 7│94年7月28日 │預借現金(農民銀行草屯分行ATM—草屯鎮○○路864號) │20000元 │├─┼──────┼─────────────────────────────┼─────┤│ 8│94年10月9日 │預借現金(中信銀ATM統一龍穎—草屯鎮○○路○段557號) │10000元 │├─┴──────┴─────────────────────────────┴─────┤│ 共 計 183700 元 │└────────────────────────────────────────────┘

㈤:安泰銀行信用卡(0000000000000000)代償及現金提款明細┌─┬──────┬──────────────────────────┬─────┐│編│ 時 間 │項目 │ 金 額 ││號│ │ │(新臺幣)│├─┼──────┼──────────────────────────┼─────┤│ 1│93年5月27日 │代償日盛國際銀行卡費(台北市○○○路○段268號) │175498元 │├─┼──────┼──────────────────────────┼─────┤│ 2│93年9月30日 │預借現金(中信銀永吉分行—台北市○○路16號) │20000元 │├─┼──────┼──────────────────────────┼─────┤│ 3│93年9月30日 │預借現金(中信銀永吉分行—台北市○○路16號) │20000元 │├─┼──────┼──────────────────────────┼─────┤│ 4│93年10月18日│預借現金(農民銀行草屯分行—草屯鎮○○路864號) │10000元 │├─┼──────┼──────────────────────────┼─────┤│ 5│93年12月6日 │預借現金(農民銀行草屯分行—草屯鎮○○路864號) │10000元 │├─┼──────┼──────────────────────────┼─────┤│ 6│93年12月7日 │預借現金(第一商銀草屯分行—草屯鎮○○路○段256號) │10000元 │├─┼──────┼──────────────────────────┼─────┤│ 7│94年1月6日 │預借現金(聯邦商銀) │10000元 │├─┼──────┼──────────────────────────┼─────┤│ 8│94年7月28日 │預借現金(農民銀行草屯分行—草屯鎮○○路864號) │20000元 │├─┼──────┼──────────────────────────┼─────┤│ 9│94年10月9日 │預借現金(中信銀統一超商龍穎—草屯鎮○○路○段557號)│10000元 │├─┼──────┼──────────────────────────┼─────┤│10│94年12月3日 │預借現金(農民銀行草屯分行—草屯鎮○○路864號) │8000元 │├─┴──────┴──────────────────────────┴─────┤│ 共 計 293498 元 │└─────────────────────────────────────────┘

㈥之一: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0000000000000000)現金提款明細┌─┬──────┬──────────────────────────┬─────┐│編│ 時 間 │ 項目 │ 金 額 ││號│ │ │(新臺幣)│├─┼──────┼──────────────────────────┼─────┤│ 1│94年3月16日 │預借現金(中信銀ATM統一國泰—草屯鎮○○路613號〈ATM │20000元 ││ │ │機台00000000〉) │ │├─┼──────┼──────────────────────────┼─────┤│ 2│94年3月16日 │預借現金(中信銀ATM統一國泰—草屯鎮○○路613號〈ATM │20000元 ││ │ │機台00000000〉) │ │├─┼──────┼──────────────────────────┼─────┤│ 3│94年3月16 日│預借現金(中信銀ATM統一國泰—草屯鎮○○路613號〈ATM │20000元 ││ │ │機台00000000〉) │ │├─┼──────┼──────────────────────────┼─────┤│ 4│94年3月16 日│預借現金(中信銀ATM統一國泰—草屯鎮○○路613號〈ATM │20000元 ││ │ │機台00000000〉) │ │├─┼──────┼──────────────────────────┼─────┤│ 5│94年3月16 日│預借現金(中信銀ATM統一國泰—草屯鎮○○路613號〈ATM │20000元 ││ │ │機台00000000〉) │ │├─┼──────┼──────────────────────────┼─────┤│ 6│94年3月18 日│預借現金(中信銀ATM統一國泰—草屯鎮○○路613號〈ATM │20000元 ││ │ │機台00000000〉) │ │├─┼──────┼──────────────────────────┼─────┤│ 7│94年3月18 日│預借現金(中信銀ATM統一國泰—草屯鎮○○路613號〈ATM │20000元 ││ │ │機台00000000〉) │ │├─┼──────┼──────────────────────────┼─────┤│ 8│94年3月18 日│預借現金(中信銀ATM統一國泰—草屯鎮○○路613號〈ATM │20000元 ││ │ │機台00000000〉) │ │├─┼──────┼──────────────────────────┼─────┤│ 9│94年5月21 日│預借現金(中信銀ATM統一龍穎—草屯鎮○○○段557號) │20000元 │├─┼──────┼──────────────────────────┼─────┤│10│94年6月26 日│預借現金(中信銀ATM統一龍穎—草屯鎮○○○段557號) │20000元 │├─┼──────┼──────────────────────────┼─────┤│11│94年6月28 日│預借現金 │18000元 │├─┴──────┴──────────────────────────┴─────┤│ 共 計 218000 元 │└─────────────────────────────────────────┘

㈥之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現金卡(0000000000000000)現金提款明細┌──┬──────┬──────────┬─────┐│編號│ 時 間 │ 項 目 │ 金 額 ││ │ │ │(新臺幣)│├──┼──────┼──────────┼─────┤│ 1 │94年3月21日 │預借現金 │988元 │├──┼──────┼──────────┼─────┤│ 2 │94年3月25日 │預借現金 │20000元 │├──┼──────┼──────────┼─────┤│ 3 │94年3月25日 │預借現金 │20000元 │├──┼──────┼──────────┼─────┤│ 4 │94年3月25日 │預借現金 │20000元 │├──┼──────┼──────────┼─────┤│ 5 │94年3月28日 │預借現金 │8000元 │├──┼──────┼──────────┼─────┤│ 6 │94年6月26日 │預借現金 │3000元 │├──┼──────┼──────────┼─────┤│ 7 │94年6月27日 │預借現金 │3000元 │├──┼──────┼──────────┼─────┤│ 8 │94年10月5日 │預借現金 │3000元 │├──┼──────┼──────────┼─────┤│ 9 │94年11月23日│預借現金 │3000元 │├──┼──────┼──────────┼─────┤│ 10 │95年1月1日 │預借現金 │1000元 │├──┴──────┴──────────┴─────┤│ 共 計 81988 元 │└──────────────────────────┘

㈦:新光銀行信用卡(0000000000000000)刷卡及現金提款明細┌──┬──────┬────────────┬─────┐│編號│ 時 間 │ 項 目 │ 金 額 ││ │ │ │(新臺幣)│├──┼──────┼────────────┼─────┤│ 1 │94年10月26日│中油清水服務區加油站 │500元 │├──┼──────┼────────────┼─────┤│ 2 │94年10月28日│中油清水服務區加油站 │700元 │├──┼──────┼────────────┼─────┤│ 3 │94年10月30日│鯨世界上林加油站 │579元 │├──┼──────┼────────────┼─────┤│ 4 │94年10月30日│德安購物中心 │2608元 │├──┼──────┼────────────┼─────┤│ 5 │94年10月30日│德安購物中心 │1200元 │├──┼──────┼────────────┼─────┤│ 6 │94年10月30日│德安購物中心 │1500元 │├──┼──────┼────────────┼─────┤│ 7 │94年10月30日│德安購物中心 │785元 │├──┼──────┼────────────┼─────┤│ 8 │94年10月30日│大鼎活蝦 │1400元 │├──┼──────┼────────────┼─────┤│ 9 │94年11月4日 │全國電子草屯成功門市 │22180元 │├──┼──────┼────────────┼─────┤│ 10 │94年12月3日 │家樂福南投店 │2238元 │├──┼──────┼────────────┼─────┤│ 11 │94年12月3日 │興農股份有限公司草屯店 │1960元 │├──┼──────┼────────────┼─────┤│ 12 │94年12月4日 │新天地量販草屯店 │2995元 │├──┼──────┼────────────┼─────┤│ 13 │94年12月6日 │新天地量販草屯店 │6139元 │├──┼──────┼────────────┼─────┤│ 14 │94年12月7日 │中國石油草屯店 │500元 │├──┼──────┼────────────┼─────┤│ 15 │94年12月7日 │大鼎活蝦 │1000元 │├──┼──────┼────────────┼─────┤│ 16 │94年12月15日│北二高關西服務區 │1198元 │├──┼──────┼────────────┼─────┤│ 17 │94年12月15日│中國石油關西服務區 │560元 │├──┼──────┼────────────┼─────┤│ 18 │94年12月19日│新天地量販草屯店 │2492元 │├──┼──────┼────────────┼─────┤│ 19 │94年12月19日│新天地量販草屯店 │4193元 │├──┼──────┼────────────┼─────┤│ 20 │94年11月11日│詩威特美容坊 │2450元 │├──┼──────┼────────────┼─────┤│ 21 │94年11月1日 │蘇非雅精緻剪燙 │5788元 │├──┼──────┼────────────┼─────┤│ 22 │94年11月4日 │壹加壹旅行社 │28600元 │├──┼──────┼────────────┼─────┤│ 23 │94年12月6日 │十三姨KTV │4000元 │├──┼──────┼────────────┼─────┤│ 24 │94年12月7日 │金瓜園KTV │5360元 │├──┼──────┼────────────┼─────┤│ 25 │94年5月16日 │預借現金 │20000元 │├──┼──────┼────────────┼─────┤│ 26 │94年5月16日 │預借現金 │20000元 │├──┼──────┼────────────┼─────┤│ 27 │94年5月21日 │預借現金 │10000元 │├──┼──────┼────────────┼─────┤│ 28 │94年10月5日 │預借現金 │9000元 │├──┴──────┴────────────┴─────┤│ 共 計 159925 元 │└────────────────────────────┘

㈧:被害人戊○之台新銀行信用卡(0000000000000000)刷卡及現金提款明細 )┌─┬──────┬─────────────────────┬─────┐│編│ 時 間 │ 項 目 │ 金 額 ││號│ │ │(新臺幣)│├─┼──────┼─────────────────────┼─────┤│ 1│94年10月3日 │橋日式料亭 │2540元 │├─┼──────┼─────────────────────┼─────┤│ 2│94年10月5日 │中國石油草屯店 │1000元 │├─┼──────┼─────────────────────┼─────┤│ 3│94年10月6日 │興農股份有限公司草屯店 │640元 │├─┼──────┼─────────────────────┼─────┤│ 4│94年12月13日│長毛象商行 │3400元 │├─┼──────┼─────────────────────┼─────┤│ 5│94年12月14日│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店3C │1998元 │├─┼──────┼─────────────────────┼─────┤│ 6│94年10月4日 │七彩湖食品行 │4000元 │├─┼──────┼─────────────────────┼─────┤│ 7│94年10月5日 │水車姑娘小吃店 │3700元 │├─┼──────┼─────────────────────┼─────┤│ 8│94年10月4日 │真工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678元 │├─┼──────┼─────────────────────┼─────┤│ 9│94年10月5日 │好聖地汽車旅館有限公司 │800元 │├─┼──────┼─────────────────────┼─────┤│10│94年12月12日│樂透茶藝KTV │5500元 │├─┼──────┼─────────────────────┼─────┤│11│94年12月13日│舜元商行(金瓜園KTV ) │3150元 │├─┼──────┼─────────────────────┼─────┤│12│94年5月30日 │預借現金(台新—南投縣草屯鎮○○街247號) │5000元 │├─┼──────┼─────────────────────┼─────┤│13│94年5月30日 │預借現金(台新—南投縣草屯鎮○○街247號) │20000元 │├─┴──────┴─────────────────────┴─────┤│ 共 計 52406 元 │└────────────────────────────────────┘

㈨:被害人子○○之台新銀行信用卡(0000000000000000)刷卡及現金提款明細┌─┬──────┬──────────────────────┬─────┐│編│ 時 間 │ 項 目 │ 金 額 ││號│ │ │(新臺幣)│├─┼──────┼──────────────────────┼─────┤│ 1│94年9月4日 │好又多加油站有限公司 │300元 │├─┼──────┼──────────────────────┼─────┤│ 2│94年9月6日 │羅丹—食品行 │1250元 │├─┼──────┼──────────────────────┼─────┤│ 3│94年9月7日 │鯨世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上林加油站(南投縣草屯│500元 ││ │ │鎮○○路9鄰469號) │ │├─┼──────┼──────────────────────┼─────┤│ 4│94年10月1日 │興農股份有限公司草屯店(南投縣草屯鎮中山105 │1937元 ││ │ │號) │ │├─┼──────┼──────────────────────┼─────┤│ 5│94年10月2日 │優加力—草屯店(南投縣草屯鎮○○里○○路406-│500元 ││ │ │78號) │ │├─┼──────┼──────────────────────┼─────┤│ 6│94年10月2日 │興農生鮮超市 │701元 │├─┼──────┼──────────────────────┼─────┤│ 7│94年11月30日│興農超市—草屯店(南投縣草屯鎮○○街105號) │1130元 │├─┼──────┼──────────────────────┼─────┤│ 8│94年9月4日 │舜元商行(金瓜園KTV ) │6615元 │├─┼──────┼──────────────────────┼─────┤│ 9│94年9月7日 │舜元商行(金瓜園KTV ) │3150元 │├─┼──────┼──────────────────────┼─────┤│10│94年9月8日 │和信電訊 │779元 │├─┼──────┼──────────────────────┼─────┤│11│94年10月2日 │富可汗旅館 │1350元 │├─┼──────┼──────────────────────┼─────┤│12│94年10月2日 │山湖飲食部 │1030元 │├─┼──────┼──────────────────────┼─────┤│13│94年7月3日 │預借現金(台新—南投縣草屯鎮○○路836號) │25000元 │├─┴──────┴──────────────────────┴─────┤│ 共 計 44242 元 │└─────────────────────────────────────┘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敘述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慧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二:
㈠應沒收之偽造署押(甲○○被偽造之部份)
  ┌──┬────┬───────┬──────────┐
  │編號│ 日  期 │ 文 書 名 稱  │偽造之署押數量      │
  ├──┼────┼───────┼──────────┤
  │ 1  │93年1月 │玉山銀行國民旅│正卡申請人簽名欄「許│
  │    │6日     │卡信用卡申請書│芷嫙」署押1枚       │                  │
  ├──┼────┼───────┼──────────┤
  │ 2  │92年12月│玉山銀行take  │本人(借款人)親簽欄│
  │    │22日    │it現金卡申請書│「甲○○」署押1枚   │
  ├──┼────┼───────┼──────────┤
  │ 3  │92年12月│復華銀行白金卡│正卡申請人中文親筆簽│
  │    │25日    │申請書        │名欄「甲○○」署押1 │
  │    │        │              │枚                  │
  ├──┼────┼───────┼──────────┤
  │ 4  │93年2月 │中國國際商業銀│正卡申請人親簽欄、代│
  │    │23日    │行信用卡申請書│償申請部分申請人簽名│
  │    │        │              │欄「甲○○」署押各1 │
  │    │        │              │枚                  │
  ├──┼────┼───────┼──────────┤
  │ 5  │93年3月 │復華銀行VISA普│申請人中文親筆簽名欄│
  │    │24日    │卡申請書      │「甲○○」署押1枚   │
  ├──┼────┼───────┼──────────┤
  │ 6  │93年5月 │安泰銀行Master│申請人親簽欄、代償部│
  │    │18日    │Card金卡申請書│分之簽名欄「甲○○」│
  │    │        │              │署押各1枚           │
  ├──┼────┼───────┼──────────┤
  │ 7  │94年3月3│中國信託信用卡│申請人同意中文正楷簽│
  │    │日      │申請書        │名欄、正卡申請人親筆│
  │    │        │              │正楷中文簽名欄「許芷│
  │    │        │              │嫙」署押各1枚       │
  ├──┼────┼───────┼──────────┤
  │ 8  │94年3月 │中國信託現金卡│立約人親簽欄「甲○○│
  │    │17日    │申請書        │」署押1枚           │
  ├──┼────┼───────┼──────────┤
  │ 9  │94年3月 │新光銀行信用卡│申請人簽名欄「甲○○│
  │    │25日    │申請書        │」署押1枚           │
  ├──┼────┼───────┼──────────┤
  │ 10 │93年8月 │台新銀行易貸金│立約人欄「許芷旋」署│
  │    │4日     │貸款申請書    │押1枚               │
  ├──┼────┼───────┼──────────┤
  │ 11 │94年10月│德安購物中心簽│持卡人簽名欄「HSUAN │
  │    │30日    │帳單          │」署押1枚           │
  ├──┼────┼───────┼──────────┤
  │ 12 │94年10月│大鼎活蝦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HSUAN │
  │    │30日    │              │」署押1枚           │
  ├──┼────┼───────┼──────────┤
  │ 13 │94年10月│德安購物中心簽│持卡人簽名欄「HSUAN │
  │    │30日    │帳單          │」署押1枚           │
  ├──┼────┼───────┼──────────┤
  │ 14 │94年10月│鯨世界股份有限│持卡人簽名欄「HSUAN │
  │    │30日    │公司簽帳單    │」署押1枚           │
  ├──┼────┼───────┼──────────┤
  │ 15 │94年10月│德安購物中心簽│持卡人簽名欄「HSUAN │
  │    │30日    │帳單          │」署押1枚           │
  ├──┼────┼───────┼──────────┤
  │ 16 │94年11月│寶雅生活館草屯│持卡人簽名欄「HSUAN │
  │    │24日    │店簽帳單      │」署押1枚           │
  ├──┼────┼───────┼──────────┤
  │ 17 │94年11月│橋日式料亭簽帳│持卡人簽名欄「HSUAN │
  │    │28日    │單            │」署押1枚           │
  ├──┼────┼───────┼──────────┤
  │ 18 │94年11月│欣達服飾店簽帳│持卡人簽名欄「HSUAN │
  │    │28日    │單            │」署押1枚           │
  ├──┼────┼───────┼──────────┤
  │ 19 │94年11月│寶雅生活館草屯│持卡人簽名欄「HSUAN │
  │    │30日    │店簽帳單      │」署押1枚           │
  ├──┼────┼───────┼──────────┤
  │ 20 │94年12月│新天地量販店草│持卡人簽名欄「HSUAN │
  │    │5日     │屯店簽帳單    │」署押1枚           │
  ├──┼────┼───────┼──────────┤
  │ 21 │94年12月│家樂福南投店簽│持卡人簽名欄「HSUAN │
  │    │14日    │帳單          │」署押1枚           │
  └──┴────┴───────┴──────────┘
㈡:應沒收之偽造署押(戊○被偽造之部份)
  ┌──┬────┬───────┬──────────┐
  │編號│日  期  │ 文 書 名 稱  │偽造之署押數量      │
  ├──┼────┼───────┼──────────┤
  │ 1  │94年5月 │台新銀行VISA卡│正卡申請人親簽欄「李│
  │    │19日    │申請書        │錦」署押共3枚       │
  └──┴────┴───────┴──────────┘
㈢:應沒收之偽造署押(子○○被偽造之部份)
  ┌──┬────┬───────┬──────────┐
  │編號│日  期  │ 文 書 名 稱  │偽造之署押數量      │
  ├──┼────┼───────┼──────────┤
  │ 1  │94年4月 │台新銀行VISA卡│正卡申請人親簽欄「盧│
  │    │28日    │申請書        │金玉」署押共2枚     │
  └──┴────┴───────┴──────────┘
㈣:應沒收之偽造之署押 (信用卡持卡人簽名欄被偽造之部份)
  ┌──┬───────────┬───────────┐
  │編號│信用卡名稱暨卡號      │偽造之署押數量        │
  ├──┼───────────┼───────────┤
  │ 1  │日盛銀行信用卡 (卡號:│持卡人簽名欄「HSUAN」 │
  │    │0000000000000000)     │署押1枚               │
  ├──┼───────────┼───────────┤
  │ 2  │玉山銀行信用卡 (卡號:│持卡人簽名欄「甲○○」│
  │    │0000000000000000)     │署押1枚               │
  ├──┼───────────┼───────────┤
  │ 3  │玉山銀行現金卡 (053296│持卡人簽名欄「許」署押│
  │    │0000000)              │1枚                   │
  ├──┼───────────┼───────────┤
  │ 4  │復華銀行信用卡 (卡號51│持卡人簽名欄「HSUAN」 │
  │    │00000000000000)       │署押1枚               │
  ├──┼───────────┼───────────┤
  │ 5  │新光銀行信用卡 (卡號:│持卡人簽名欄「HSUAN」 │
  │    │0000000000000000)     │署押1枚               │
  └──┴───────────┴───────────┘
附錄: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
(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
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