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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33號

違反森林法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黃怡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33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甲○○

         (現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森林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所為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六三三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二之第一四行「徒手竊取價值約六百二十四元之金線蓮二兩得手」之記載,應更正為「徒手竊取價值約三百十二元之金線蓮二兩得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二之第一四行「徒手竊取價值約六百二十四元之金線蓮二兩得手」之記載,核諸理由欄之認定本件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㈢及論罪科刑之理由㈢之相關記載,顯係「徒手竊取價值約三百十二元之金線蓮二兩得手」之誤載。而該誤載因有上述認定本件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㈢及論罪科刑理由㈢可資核對,即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首揭所述,上述誤載部分即應更正為「徒手竊取價值約三百十二元之金線蓮二兩得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法 官 黃 怡 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33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森林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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