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訴緝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緝字第10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591、1380、1454、1507號)及移送併辦(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 署96年度偵緝字第432號),本院以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9所示之物品沒收。 事 實 一、甲○○於民國(下同)90年7月24日在臺南縣永康市○○路 349號9樓之2設立小飛俠藥品有限公司(下稱小飛俠公司, 業於93年8月10日解散),且其明知賓士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未依法完成公司設立登記,竟對外以上開公司名義,經營藥粧及食品販售業務,由甲○○擔任董事長職務,負責銷售藥品、食品之解說、宣傳廣告,並自長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安公司)以每顆新臺幣7角單價購買療炎痛膠囊 、每條70元之單價購買雅可康軟膏等藥品販售及委託張利彥進口捷地櫻草油(EVENING PRIMROSE OIL)膠囊,張利彥並委託一成藥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一成公司)從澳洲進口該膠囊(申請進口廠商為捷地貿易興業有限公司),並由一成公司委託昱沅企業股有限公司(下稱昱沅公司)在台分裝70粒小包裝以腦精之名義販售;復由李金龍出面在南投地區承租場地,並擔任主任職務,責司說明會場地及組員之訓練,並僱請不具藥劑師(生)資格之黃啟洲、郭兆哲、阮盛文等擔任業務員。嗣甲○○與李金龍、黃啟洲、阮盛文、郭兆哲5人(李金龍、黃啟洲、阮盛文、郭兆哲等人部分均已另案 判處罪刑確定)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並基於概括犯意聯絡,自93年11月起,分赴李金龍所承租之南投縣集集鎮○○路122號、水里鄉○○街169號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水里大樓2樓(下稱水里國泰大樓)、名間鄉等處,以參 加說明即贈送集點卡,集一定點數即可兌換小額禮品吸引年齡較長之人前往說明會場,並利用鄉民保健知識不足及關切健康之弱點,由渠等播放甲○○錄製之宣傳DVD,片中不實 誆稱藥品及食品之製造地及產品療效,其稱「療炎痛膠囊能治癒骨頭痠痛、風濕、中風、骨折、骨刺」。「賓士牌軟膏係自西德進口,可治療香港腳、牛皮癬、富貴手、燒燙傷、內外痔」、「HOPA千里眼(實係一般食品)能治療青光眼、白內障、心肌梗塞病症」、「賓士牌腦精係自澳洲進口能治療老年痴呆症、神經衰弱、腦中風」。「賓士牌綜合酵素(實係一般食品)能活化細胞、防止器官老化、豐胸等不實療效」,致使黃勉、陳英等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誤認甲○○等所販售之藥品、食品具有所宣稱之產品製造地及特定療效,係可對症醫病之藥物、食品,因而陷於錯誤,購買療炎痛膠囊(1瓶12000元,附送1瓶越婢加朮湯藥粉)、千里眼 膠囊(1組2瓶12000元)、腦精膠囊(1組3瓶6000元)、賓 士牌綜合酵素(1組3瓶6000元)、賓士牌雅可康軟膏(1瓶 1000 元)、美白霜(1瓶1000元)、愛麗瘦雕塑精華護膚乳液 (1 瓶1000元)等藥物、食品及化粧品(詳細購買之人及其購買之物品、金額、地點均如附表一所示)。李金龍、黃啟洲、郭兆哲及阮盛文於收受上開黃勉等人所繳交之貨款,交付所購買之藥、粧及食品,再扣除給付李金龍、黃啟洲、郭兆哲及阮盛文應得之款項後,其餘由李金龍匯款入甲○○所指定之帳戶,嗣經警於94年2月2日11時許,在南投縣集集鎮○○路122號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二、案經南投縣警察局集集分局報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共犯黃啟洲、郭兆哲、阮盛文、李金龍等於另案審理時所供證:受僱於被告甲○○,及於上揭時地於現場播放DVD影片 、發放民眾所購買之藥品、食品及贈品,並收受民眾所繳交之貨款或擔任司機等情均相符。 (一)被告甲○○與本案共犯黃啟洲、郭兆哲、阮盛文、李金龍等人所販售之療炎痛是膠囊劑,藥理分類係屬腎上腺素,其成份每粒含有培尼皮質醇(prednisolone)屬類固醇之一種,其適應症為風濕性關節炎、支氣管氣喘、過敏性疾患、皮膚炎、濕疹,須由醫師處方使用。由衛生署於87年4月16日發證許可製造,於94年4月29日註銷許可,期間係由小飛俠藥品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即被告甲○○委託長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安公司)製作,每粒含工資及材料費用為7角,並由長安公司以 每瓶100粒裝包裝後,交由被告,此有衛生署許可證電 腦資料及許可證影本等附卷可證(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偵字第591卷卷2第24、37頁),並經證人即長安公司經理柯耀輝於偵查(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偵字第591卷卷2第34至36頁)及於本院另案94年度訴字第541號審理時結證明確(見本院94年度訴字第541號卷卷二第231~234頁),而由本院審理94年度訴字第541 號案件時並曾勘驗於現場所播放之DVD中顯示就療炎痛部 分:被告甲○○宣稱:「這瓶酸痛藥物(即指療炎痛)是從德國進口的」、「針對關節退化,腿抬不起來無法彎曲者最好用,效用百分之百」、「有關節退化拿酸痛回去治療一個月,腳就勇起來,走路非常有力」、「脊椎骨酸痛,婦女生小孩婦女酸痛,生骨刺如果要手術的話,千萬不要手術,這瓶酸痛藥品吃下去萬無一失」、「生骨刺沒有什麼好說,百分之百一定會好」、「有五十肩,肩膀酸痛舉不起來,這罐酸痛吃下去,五十肩不會再酸痛」、「脖子酸痛,吃了我們這個酸痛預防中風」、「蹲不下去,這罐酸痛吃好了非常、非常多的人」、「晚上手腳抽筋,晚上吃一次,早上吃一次,連續吃了二個星期,吃我們酸痛最好用」、「這罐酸痛尤其對風濕痛、關節炎、手腳拿不起來、脖子酸痛、血會濁,這種症狀百分之百非常有用」,有本院另案94年度訴字第541號案之95年1月4日勘驗筆錄附卷可稽(見本院94 年度訴字第541號卷卷二第37~38頁)。② (二)雅可康軟膏是軟膏之國產製劑,藥理分類係其他局部抗感染劑、抗發炎劑複方,申請及製造廠商均為長安公司,須由醫師處方使用。由衛生署於82年4月27日發證許 可製造,有效期間至97年4月27日,期間係由長安公司 製作,每條100公克含工資及材料費用為70元,並由長 安公司包裝後,交由甲○○,此有衛生署許可證電腦資料附卷可證(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偵字第591卷 卷2第26頁),並經證人柯耀輝於偵查(見臺灣南投地 方法院檢察署偵字第591卷第34至36頁)及本院另案94 年度訴字第541號審理時結證明確(見本院94年度訴字 第541號卷卷二第233~234頁),本件並無查扣宣傳雅 可康軟膏之DVD,應係以查扣之賓士牌康膚軟膏之DVD 作為宣傳,而由檢察官勘驗結果,被告甲○○宣稱該瓶賓士牌軟膏係由西德進口,專治皮膚,無人說效果不好,敷用於香港腳上,多則3、4天,少則1、2天即可痊癒,使用於牛皮癬、紅癬者,連續5天即可痊癒,亦可治 療頭皮屑、黑斑、雀斑、青春痘者使用1星期即可痊癒 。富貴手者塗抹3天即可痊癒,燒燙傷者塗抹後不會生 水痘,內外痣者2日內即可根治,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法 院檢察署偵字第591卷第44至45頁勘驗筆錄可查。 (三)本院審理94年度訴字第541號乙案曾勘驗扣案之有關千 里眼之DVD顯示,甲○○宣稱「對有眼屎、留眼淚者、 心臟病者、糖尿病者有療效」、「吃一個星期左右,眼睛就會比較明,尤其對心臟無力,狹心症、心律不整、心包油,油包心者,這種吃下去一定會有改善」、「對血壓高、糖分高、尿酸高者,千里眼吃下去一定比較好」、「有一罐公的、一罐母的,一罐是東德的,一罐是西德,心律不整、心肌梗塞,心臟疼的受不了,氣喘的,吃了二個星期會改善」、「一個婦人吃了千里眼,二個星期去醫院檢查血糖就降低了,吃了二個月病症就完全好了」、「膽固醇高者,如果連續吃了一個星期,就會降低膽固醇」,畫面上並有「視線模糊、眼睛酸痛、青光眼、白內障、白盲症、眼睛長眼屎、習慣性流眼淚、心臟無力、心包油、油包心、心臟結心、嚴重的心臟病、血糖高、血壓高等療效之字樣」。就腦精部分:甲○○則宣稱:「是澳洲原裝進口」、「專門治療腦痛、腦退化,晚上睡不著、多夢、小孩智慧未開,讀書讀不好這種最好用」、「腦精是活化我們腦細胞的特效藥」、「腦精是預防老人痴呆的特效藥」、「腦精是預防腦神經錯亂的特效藥」。就酵素部分:甲○○宣稱:「是日本進口的綜合酵素」、「綜合酵素可以治療胃潰瘍、胃下垂、胃痛風、胃破洞」、「便秘,吃了一日就通了」、「可以治療身體虛弱,改善體質」、「可以治療失眠」、「喝了二罐綜合酵素之後,腳就非常的勇。綜合酵素小孩子吃下去,馬上就像灌風一樣」,此亦有本院審理94年度訴字第541號乙案於94年10月19日及95年1月4日之勘驗筆錄附卷可稽(見本院94年度訴字第541號卷一第172~175頁、卷二第37~40頁)。 (四)證人即如附表所示43位被害人於警詢時陳述其購買之物品及金額綦詳,復經證人即被害人陳英、蘇荔芳、黃勉、張李如茶、游廖樣、楊黃鳳珠、蕭張貞秀、徐陳五妹、陳素藝、陳林愛珠、劉月妹、蕭陳嬌娥、劉有從、李文溪、蘇彩玉、陳木演、黃高雪、林楊汝、郭陳緞妹、劉張玉蘭、孫碧緞、曹黃碧、廖周秀琴、陳湯花、黃文豐、林黃純、蕭張嬌等人及證人張利彥、柯耀輝於本院另案94年度訴字第541號審理時證述明確,復有扣案如 附表二編號1至8所示之物品可證。 (五)扣案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之宣傳DVD(即由被告甲○○擔任說明宣傳扣案之藥品、食品有何療效之影片)、日報表、現場照片、藥品許可證電腦資料查詢、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勘驗筆錄及原審法院、本院勘驗筆錄、南投縣政府衛生局94年5月16日投衛局藥字第0940006955號函 、行政院衛生署(下稱衛生署)93年9月20日衛署食字 第0930411780號函、94年5月6日衛署藥字第094001 8474號函、94年6月15日衛署藥字第09400213 28號函、94年1 2月20日衛署藥字第0940061550函及所附之許可 證3紙、食品基本資料清單、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94年4月13日國壽字第094040167號函附之租賃契約、經濟部工廠登記證、食品委託分裝同意書、食品委託加工契約書、進口報單、輸入錠(膠囊狀)食品明細表、行政院衛生署國產食品產製前配方審查結果表等附卷可按。 (六)本件被告甲○○及共犯黃啟洲、郭兆哲、阮盛文、李金龍等人均非醫師,亦非藥師,並不得販售醫師處方之藥品,且療炎痛、雅可康軟膏均為國產藥物,並非德國進口,甲○○竟佯稱是西德進口欺騙被害人,千里眼、腦精、酵素部分均係食品,千里眼及酵素部分均未有標明進口地及製造地,此有該等物品扣案可稽,並有行政院衛生署94年6月15日衛署字第0940021328號函附之判定 結果存卷足憑(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偵字第591 卷卷2第22至23頁),而食品並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 、宣傳及廣告(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2項參照), 而被告甲○○非醫師,則其所宣稱療炎痛、賓士牌軟膏之療效治癒期間、治療效果,及食用上開千里眼、腦精及酵素後,會治療上開身體多種疾病,且一定期間就會好,就一般經驗法則,顯屬不實,而應屬詐術。 (七)證人即被害人陳英、蘇荔芳、黃勉、張李如茶、游廖樣、楊黃鳳珠、蕭張貞秀、徐陳五妹、陳素藝、陳林愛珠、劉月妹、蕭陳嬌娥、劉有從、李文溪、蘇彩玉、陳木演、黃高雪、林楊汝、郭陳緞妹、劉張玉蘭、孫碧緞、曹黃碧、廖周秀琴、陳湯花、黃文豐、林黃純、蕭張嬌於本院另案94年度訴字第541號審理時陳稱:因本身或 其親人身體上有疾病,受到被告甲○○在DVD或現場解 說所出售之藥品及食品有多好、多好,好像仙丹一樣,欲購買吃吃看,於知曉詳情後,均不敢再食用,且向被告等所買之藥品及食品,如再販售,亦不會再購買,並認為其等受騙(見本院94年度訴字第541號審理卷之審 理筆錄),是就上開被害人等之陳述,被害人是受被告甲○○之解說而起購買之意,而其等亦認其有受騙,並表示不會再購買相同之產品,是被害人確有因被告甲○○上開之詐術而受騙。 (八)又被告與共犯黃啟洲、郭兆哲、阮盛文、李金龍等人違反公司法部分,亦經被告供承不諱,並有上開公司未經登記之電腦查詢資料在卷可據,此部分之犯行,已甚顯明。 (九)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揭詐欺犯行,至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亦無再傳訊證人之必要。 二、本案相關之法律比較適用: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 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於前開行為後,刑法罰金刑之下限 、累犯及連續犯等規定業經總統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 ,並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1規定自95年7月1日施行。職是 ,本件自應就被告行為前、後相關法律有修正者,依前揭規定加以比較適用。茲說明如下: (一)按被告行為時,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法定本刑罰金刑部分為1,000元以下罰金,另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規定,依法律應處罰金、罰鍰者,就其原定數額得提高為2至10倍(中華民國72年7月27日司法院、行政院令發布,並自72年8月1日起施行:「依戡亂時期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80年5月6日修正名稱為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及第3條規定將刑法定有罰金各條之罰金數額,均提高為10倍),及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規定,現行法規所定金額 之貨幣為圓、銀元或元者,以新臺幣元之3倍計算,換 言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法定本刑,經折算為新臺幣後,為新臺幣30,000元;而被告行為後,依95年6月14 日公布之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第1項),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 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數額提高為30倍。但自72年6月26日至94年1月7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倍(第2項),其立法理由謂:刑法24年施行後,為解決國民 所得經濟水準已大幅提昇問題,有關罰金與罰鍰倍數之調整及銀元與新臺幣之折算標準,訂有「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及「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除罰金以1銀元折算3元新臺幣外,並將72年6月26 日以前修正之刑法部分條文罰金數額提高為10倍;其後修正者則不再提高倍數,亦即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視前開情形分別提高為30倍或3倍。考量新修正之刑法施 行後,不再適用「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為使罰金數額趨於一致,避免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以緩和實務適用法律之衝擊,於不變動罰金數額之前提下,爰為第2項規定等語。查刑法第339條第1 項自72年6月26日至94年1月7日間並無修正,是依據前 揭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之規定,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法定本刑,自95年7月1日起,即改為新臺幣30,000元,此均與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修訂前之數額並無不同。然再以被告行為後,修正後之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刑 之下限為新台幣1000元,且以百元計算之;而依修正前之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之罰金刑下限,為銀元1元,提高10倍後為銀元10元,換算為新台幣30元;是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就罰金刑下限之最低金額,顯高於修正前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 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適用修正 前之刑法第33條第5款之罰金刑規定。 (二)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6條關於連續犯之規定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則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變更。經查:本件被告先後3次施用 詐欺取財,主觀上顯係基於詐欺取財之同一犯意,客觀上逐次實施數次行為而具連續性,進而侵害同性質但不同被害人之法益,且因其各次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地點均互異,而可以獨立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罪,是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本得適用連續犯規定而論以一罪,並得加重其刑至2分之1,惟因修正後刑法刪除前開連續犯規定,以致被告前揭分別多次施用第一級毒品之數次構成要件行為須依法分別論以數罪而併罰之,依新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仍以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亦採同一見解)。故本件應依修正 前刑法第56條作為被告論罪科刑之基礎。 (三)再就被告行為後,修正後之刑法刪除第55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被告所犯上開違反公司法及詐欺取財等2罪間 ,具有方法、目的之牽連犯係,依修正前即行為時之規定,應從一重之罪處斷;依修正後之刑法既已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則所犯上述各罪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詐欺取財罪處斷。 (四)又被告於本件犯罪時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 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 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1日,易科罰金。」及依前述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規定,現行法規 所定金額之貨幣為圓、銀元或元者,以新臺幣元之3倍 計算,及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 現已刪除)規定,依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者,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故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得以銀元100元以上300元以下折算1日,經折 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 日。惟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41 條第1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 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 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 」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95 年7月1日 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則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 定,定其折算標準。是本件並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 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按被告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比較行為時及裁判時之法律時,應就與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比較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整體之適用,不能割裂而分別適用新舊法有利之條文(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735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經依前述罰金刑下限、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與是否論以連續犯、牽連犯等之規定合併比較之結果,爰認修正前刑法關於罰金刑下限、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連續犯與牽連犯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故應依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作為本件被告論罪科刑之依據。至於共同正犯部分,修正後刑法第28條規定:「2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與 修正前刑法第28 條規定:「2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相較,僅有「實行」與「實施」之差異。依據立法說明,修正後刑法第28條旨在排除「陰謀共同正犯」與「預備共同正犯」。本件無論依修正後刑法或修正前刑法,均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不生有利不利之情形,然仍應附隨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之規定。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公司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之未經設立登記,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與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同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取 財罪,然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罪已於94年2月2日修正刪除 ,且刑法上所謂常業犯,係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固非所問,然常業犯就其犯意而言,既係以同一犯罪行為恃以維生之意思,反覆為之,具有同一不變犯意之連續性,就其犯罪行為客體內涵觀察,客觀上必須具有相當時間之連續性及可確定性,足以為生活之職業,因之對於客觀上以偶發、短暫性未具有相當時間延續性及可能性之事件,作為犯罪行為客體內涵者,因犯罪行為客體內涵客觀上不具延續性及可確定性,既不足以為生活之職業,自不足恃之維生,不能論以常業犯(參考最高法院85年度臺上字第510號判例、89年度臺上字第2742號判決意旨), 本案被告固共同販賣上該藥物,然從事之時間非長,應僅屬短暫作為,並無何積極確切事證證明其等確有恃以維生,長期經營而以之為常業之意,尚無從以常業犯論擬,爰變更起訴法條改依詐欺罪處斷。被告甲○○與黃啟洲、郭兆哲、阮盛文、李金龍具有共同犯罪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是依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為共同正犯。被告與黃啟洲、郭兆哲、阮盛文、李金龍等連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是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為連續犯,應以一罪論。又被告所犯連續詐欺取財罪與違反公司法第19條第2項之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 係,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規定,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之連續詐欺取財罪處斷。公訴人雖未就被告所犯之違反公司法第19條第2項之罪起訴,惟查被告所犯該罪,與經起訴之詐 欺取財罪部分,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屬裁判上一罪,本院自得併予審酌,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利用人性保健身體之慾望而為本案詐欺取財之犯行,動機顯非良善,被害人人數及詐騙金額亦非少數,且其為本案犯罪之主犯,前亦無不法素行,尚屬初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復以被告犯本案詐欺及違反公司法第19條第2項等罪之時間在96 年4 月24日以前,且非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 定不予減刑之範圍,合於減刑條件,雖被告於94年10月26日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發布通緝,此有卷附通緝案件資料表可據(見本院卷第12頁),且該通緝發布之時間在上揭減刑條例96 年7月16日施行之前,被告復因另案已確定罪刑之執行,經通緝到案執行,而於該減刑條例施行前之96年6月7日到案,是無該減刑條例第5條不得減刑規定之適用,自應依上 開條例予以減刑,並就減得之刑,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9所示之物,係共犯甲○○所有並作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宣告沒收。另編號10之DVD,並非宣傳 本件藥粧及食品之DVD,編號11之物,編號12之金象油,無 法證明被告等有販售,且查無被害人有購買該物,另扣案宣傳之DVD亦無宣傳編號11及12之物,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四、又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另以(96年度偵緝字第432號):被告甲○○明知「賓士藥品股份有限 公司」、「賓士藥品有限公司」、「賓士企業有限公司」均未依法完成設立登記,竟於民國90年某月至91年9月間,僱 用范貴峰擔任主任,以上開公司名義,在嘉義市○○街121 號3樓經營銷售標示上開公司出品或總代理之「賓士牌」藥 品及其他食品、百貨用品之業務。另被告甲○○以未依法完成設立登記之「賓士藥品股份有限公司」、「賓士藥品有限公司」、「賓士企業有限公司」名義,於民國90年某月至91年9月間在嘉義市○○街121號3樓,以招募會員方式,販售 高出市價甚多、含偽、禁藥成分之「賓士牌千里遠膠囊」、「賓士牌賀保軟膠囊」、「WINLIVER CAPSULES膠囊」、「 療炎痛膠囊」;且誇大上開藥品功效,使告訴人陳淑芬信以為真而購買上開藥品各1瓶共花費新台幣(下同)3萬元;並承諾會員若購買逾15萬元貨品,將招待會員至歐洲旅遊,卻未履行;而在上開時地工作之員工均從早上6時工作到晚上 10時,均超時上班;另被告亦於90年年底在上開地點,散佈可賺取高額利潤之不實流言,鼓吹會員購買上市公司旺宏電子、統一證券股票;又被告於91年8月5日上午10時多,在上開地點,當著二、三百個會員面前,公然辱罵告訴人「神精病、瘋丈夫」等語。因認被告涉因認被告涉違反藥事法、公平交易法、詐欺、背信、勞動基準法、證券交易法、妨害名譽罪嫌。 (一)按「刑法上之連續犯,必須基於一個概括之犯意,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罪名,始能成立,如果每次犯罪係各別起意,縱令所犯罪名相同,亦不得以連續犯論。」最高法院59年台上字第2458號前著有判例(惟該判例因刑法修正後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而經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申言之,如行為人之數犯罪行為,難以認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自不得以連續犯論擬。 (二)本案被告上開論罪科刑部分之犯行,其犯罪時間係自93年11月間起迄至94年2月2日查獲時止,而被告之共犯為黃啟洲、郭兆哲、阮盛文、李金龍等人,又其犯罪地點在南投縣集集鎮、水里鄉、名間鄉等地;與前揭併案部分所涉之犯行係在90年至91年9月間,且與被告共犯之 人為范貴峰,犯罪地點則在嘉義市前址處。是以移送併辦部分之犯行與本案上開論罪科刑部分之犯行,相隔2 年有餘,顯見二部分犯行之時間相距甚久,且該相隔2 年之期間,被告是否仍持續有該等詐欺取財或違反公司法第19條第2項之犯行俱屬不明,實難謂相隔2年以上之二部分犯行仍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況起訴部分之犯行與併辦部分之犯行,與被告共犯之人均相異,且犯罪地點:一在南投,一在嘉義市,更徵被告就本案論罪科刑之犯行部分顯係另行起意而為,而與本案論罪科刑部分並非基於同一連續犯之概括犯意。是以揆之上開最高法院前判例意旨,移送併辦部分之犯行,與本案前揭論罪科刑部分,難認有連續犯之關係,既非裁判上一罪,自為起訴效力所不及,本院無從併辦。 (三)又併辦意旨復以被告所犯背信、妨害名譽等犯行部分,亦與被告前揭論罪科刑部分之犯行,難謂有何裁判上一罪或實質上一罪之關係;而併辦所指違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犯行部分,既未曾敘明被告究係違反公平交易法何一條文之行為,又無任何資料足以證明被告何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行為曾經中央主管機關為限期停止、改正之處分,被告猶續為該等行為之情事,自難認被告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35條之犯行,當無從認此部分之指訴與上開論罪科刑之犯行部分有何裁判上一罪或實質上一罪之關係;至被告又另涉違反藥事法、勞動基準法、證券交易法部分,究係觸犯各該法規何一法條規定之罪名,併辦意旨均未曾敘明,亦難以自併辦事實中辨明所犯為何,是以亦無從認定與被告前揭論罪科刑部分之犯行,有何裁判上一罪或實質上一罪之關係,均非本案之起訴效力所及,本院亦不得併予審酌。 (四)上開併辦部分,應退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續予偵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公司法第19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5條、第5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 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 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石光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思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公司法第19條 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行為人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2人以上者 ,連帶負民事責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公司名稱。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按:即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被害人 │購買藥、食品名稱 │購買金額、地點 │ │ │ │及數量 │(新台幣) │ ├──┼─────┼─────────┼────────┤ │ 1 │陳英 │1.療炎痛膠囊(Pred│ 金額:46000元 │ │ │ │ nisolone)2瓶。 │ 地點:南投縣( │ │ │ │2.千里眼膠囊(HOPA│ 下不引縣)集集 │ │ │ │ Capsules)2瓶。 │ 鎮○○路122號 │ │ │ │3.腦精膠囊(EVENIN│ │ │ │ │ PRIN ROSE OIL │ │ │ │ │ SUPER 500MG 9% │ │ │ │ │ )6瓶。 │ │ │ │ │4.賓士牌綜合酵素3 │ │ │ │ │ 瓶。 │ │ ├──┼─────┼─────────┼────────┤ │ 2 │黃勉 │1.療炎痛膠囊1瓶。 │金額:15000元 │ │ │ │2.賓士牌雅可康軟膏│ │ │ │ │ 3 瓶。 │地點:集集鎮民生│ │ │ │ │路122號 │ ├──┼─────┼─────────┼────────┤ │ 3 │陳吳繡煌 │1.千里眼膠囊1組2瓶│金額:13000元 │ │ │ │ 。 │ │ │ │ │2.賓士牌雅可康軟膏│地點:集集鎮民生│ │ │ │ 1瓶。 │路122號 │ ├──┼─────┼─────────┼────────┤ │ 4 │蘇荔芳 │1.腦精膠囊3瓶。 │金額:18000元 │ │ │ │2.療炎痛膠囊1瓶。 │地點:集集鎮民生│ │ │ │ │路122號 │ ├──┼─────┼─────────┼────────┤ │ 5 │張徐玉蘭 │療炎痛膠囊3瓶。 │金額:36000元 │ │ │ │ │地點:集集鎮民生│ │ │ │ │路122號 │ ├──┼─────┼─────────┼────────┤ │ 6 │施蕭玉花 │腦精膠囊12瓶。 │金額:24000元 │ │ │ │ │地點:集集鎮民生│ │ │ │ │路122 號 │ ├──┼─────┼─────────┼────────┤ │ 7 │張許秀枝 │1.賓士牌雅可康軟膏│金額:13000元 │ │ │ │ 1瓶。 │ │ │ │ │2.療炎痛膠囊1瓶。 │地點:集集鎮民生│ │ │ │ │路122號 │ ├──┼─────┼─────────┼────────┤ │ 8 │張李如茶 │1.千里眼膠囊2瓶。 │金額:31000元 │ │ │ │2.腦精膠囊6瓶。 │ │ │ │ │3.綜合酵素3瓶。 │地點:水里鄉民族│ │ │ │4.賓士牌雅可康軟膏│街169號2樓 (國泰│ │ │ │ 1瓶。 │大樓二樓) │ ├──┼─────┼─────────┼────────┤ │ 9 │游廖樣 │1.療炎痛膠囊4瓶。 │金額:95000元 │ │ │ │2.腦精膠囊4瓶。 │ │ │ │ │3.千里眼膠囊4瓶。 │地點:水里鄉民族│ │ │ │4.賓士牌綜合酵素3 │街169號2樓 (國泰│ │ │ │ 瓶。 │大樓二樓) │ │ │ │5.賓士牌軟膏3瓶。 │ │ │ │ │6.美白霜(Elixona │ │ │ │ │ )2 瓶。 │ │ ├──┼─────┼─────────┼────────┤ │ 10 │楊黃鳳妹 │1.療炎痛膠囊1瓶。 │金額:24000元 │ │ │ │2.千里眼膠囊2瓶 │地點:水里鄉民族│ │ │ │ │街169號2樓 (國泰│ │ │ │ │大樓二樓) │ ├──┼─────┼─────────┼────────┤ │ 11 │蕭張貞秀 │1.療炎痛膠囊1瓶。 │金額:13000元 │ │ │ │2.賓士牌雅可康軟膏│地點:水里鄉民族│ │ │ │ 1瓶。 │街169號2樓 (國泰│ │ │ │ │大樓二樓) │ ├──┼─────┼─────────┼────────┤ │ 12 │黃福鼓 │1.千里眼膠囊2瓶。 │金額:36000元 │ │ │ │2.療炎痛膠囊1瓶。 │地點:水里鄉民族│ │ │ │3.腦精6瓶。 │街169號2樓 (國泰│ │ │ │ │大樓二樓) │ ├──┼─────┼─────────┼────────┤ │ 13 │陳張菊 │1.千里眼膠囊2瓶。 │金額:25000元 │ │ │ │2.腦精膠囊6瓶。 │ │ │ │ │3.賓士牌雅可康軟膏│地點:水里鄉民族│ │ │ │ 1瓶。 │街169號2樓 (國泰│ │ │ │ │大樓二樓) │ ├──┼─────┼─────────┼────────┤ │ 14 │徐陳五妹 │1.療炎痛膠囊1瓶 │金額:12000元 │ │ │ │ │地點:水里鄉民族│ │ │ │ │街169號2樓 (國泰│ │ │ │ │大樓二樓) │ ├──┼─────┼─────────┼────────┤ │ 15 │陳素藝 │1.千里眼膠囊2瓶。 │金額:30000元 │ │ │ │2.腦精膠囊6瓶。 │ │ │ │ │3.賓士牌雅可康軟膏│地點:水里鄉民族│ │ │ │ 4瓶。 │街169號2樓 (國泰│ │ │ │4.美白霜1瓶。 │大樓二樓) │ │ │ │5.愛麗瘦雕塑精華護│ │ │ │ │ 膚乳液1瓶 (EF-II│ │ │ │ │ AILISHOU)1瓶。 │ │ ├──┼─────┼─────────┼────────┤ │ 16 │鄭李玉鳳 │1.千里眼膠囊2瓶。 │金額:27000元 │ │ │ │2.療炎痛膠囊1瓶。 │ │ │ │ │3.賓士牌雅可康軟膏│地點:水里鄉民族│ │ │ │ 1瓶。 │街169號2樓 (國泰│ │ │ │4.愛麗瘦1瓶。 │大樓二樓) │ │ │ │5.美白霜1瓶。 │ │ ├──┼─────┼─────────┼────────┤ │ 17 │陳林愛珠 │1.千里眼膠囊2瓶。 │金額:51000元 │ │ │ │2.療炎痛膠囊2瓶。 │ │ │ │ │3.賓士牌雅可康軟膏│地點:水里鄉民族│ │ │ │ 5瓶。 │街169號2樓 (國泰│ │ │ │4.腦精膠囊1組。 │大樓二樓) │ │ │ │5.美白面霜2瓶。 │ │ │ │ │6.賓士牌綜合酵素1 │ │ │ │ │ 瓶。 │ │ ├──┼─────┼─────────┼────────┤ │ 18 │劉月妹 │1.療炎痛膠囊2瓶 │金額:106000元 │ │ │ │2.千里眼膠囊10瓶。│ │ │ │ │3.腦精6瓶。 │地點:水里鄉民族│ │ │ │4.賓士牌綜合酵素3 │街169號2樓 (國泰│ │ │ │ 瓶。 │大樓二樓) │ │ │ │5.賓士牌雅可康軟膏│ │ │ │ │ 2瓶。 │ │ │ │ │6.美白面霜2瓶。 │ │ ├──┼─────┼─────────┼────────┤ │ 19 │蕭陳嬌娥 │1.療炎痛膠囊1瓶。 │ 金額:38000元 │ │ │ │2.腦精膠囊6瓶。 │ │ │ │ │3.賓士牌雅可康軟膏│地點:水里鄉民族│ │ │ │ 1瓶。 │街169號2樓 (國泰│ │ │ │4.美白霜1瓶。 │大樓二樓) │ │ │ │5.千里眼2瓶。 │ │ ├──┼─────┼─────────┼────────┤ │ 20 │江徐玉英 │腦精膠囊3瓶。 │金額:6000元 │ │ │ │ │ │ │ │ │ │地點:水里鄉民族│ │ │ │ │街169號2樓 (國泰│ │ │ │ │大樓二樓) │ ├──┼─────┼─────────┼────────┤ │ 21 │劉有從 │1.療炎痛膠囊1瓶。 │金額:56000元 │ │ │ │2.美白霜1瓶。 │ │ │ │ │3.賓士牌雅可康軟膏│地點:水里鄉民族│ │ │ │ 1瓶。 │街169號2樓 (國泰│ │ │ │4.腦精膠囊12瓶。 │大樓二樓) │ │ │ │5.千里眼膠囊2瓶。 │ │ │ │ │6.賓士牌綜合酵素3 │ │ │ │ │ 瓶。 │ │ ├──┼─────┼─────────┼────────┤ │ 22 │江秀娥 │1.療炎痛膠囊1瓶。 │金額:36000元 │ │ │ │2.千里眼)膠囊2瓶。│ │ │ │ │3.腦精6瓶。 │地點:水里鄉民族│ │ │ │ │街169號2樓 (國泰│ │ │ │ │大樓二樓) │ ├──┼─────┼─────────┼────────┤ │ 23 │李文溪 │1.療炎痛膠囊1瓶。 │金額:26000元 │ │ │ │2.千里眼膠囊2瓶。 │ │ │ │ │3.雅可康軟膏2瓶。 │地點:水里鄉民族│ │ │ │ │街169號2樓 (國泰│ │ │ │ │大樓二樓) │ ├──┼─────┼─────────┼────────┤ │ 24 │蘇採玉 │1.療炎痛膠囊1瓶。 │金額:24000元 │ │ │ │2.腦精6瓶。 │ │ │ │ │ │地點:水里鄉民族│ │ │ │ │街169號2樓 (國泰│ │ │ │ │大樓二樓) │ ├──┼─────┼─────────┼────────┤ │ 25 │陳木演 │1.療炎痛膠囊4瓶。 │金額:109000元。│ │ │ │2.千里眼膠囊2組。 │ │ │ │ │3.腦精6瓶。 │地點:水里鄉民族│ │ │ │4.賓士牌綜合酵素6 │街169號2樓 (國泰│ │ │ │ 瓶。 │大樓二樓) │ │ │ │5.賓士雅可康軟膏10│ │ │ │ │ 瓶。 │ │ │ │ │6.美白霜3瓶。 │ │ ├──┼─────┼─────────┼────────┤ │ 26 │黃高雪 │療炎痛膠囊1瓶。 │金額:12000元 │ │ │ │ │ │ │ │ │ │地點:水里鄉民族│ │ │ │ │街169號2樓 (國泰│ │ │ │ │大樓二樓) │ ├──┼─────┼─────────┼────────┤ │ 27 │林揚汝 │1.療炎痛膠囊1瓶。 │金額:39000元 │ │ │ │2.千里眼膠囊2瓶。 │ │ │ │ │3.腦精膠囊6瓶。 │地點:水里鄉民族│ │ │ │4.賓士牌雅可康軟膏│街169號2樓 (國泰│ │ │ │ 2 瓶。 │大樓二樓) │ │ │ │5.美白霜1瓶。 │ │ ├──┼─────┼─────────┼────────┤ │ 28 │郭陳緞妹 │1.療炎痛膠囊1瓶。 │金額:27000元 │ │ │ │2.千里眼膠囊2瓶。 │ │ │ │ │3.賓士雅可康軟膏2 │地點:水里鄉民族│ │ │ │ 瓶。 │街169號2樓 (國泰│ │ │ │4.美白霜1瓶。 │大樓二樓) │ ├──┼─────┼─────────┼────────┤ │ 29 │劉張玉蘭 │1.療炎痛膠囊1瓶。 │金額:38000元 │ │ │ │2.千里眼膠囊2瓶。 │ │ │ │ │3.賓士牌綜合酵素3 │地點:水里鄉民族│ │ │ │ 瓶。 │街169號2樓 (國泰│ │ │ │4.賓士牌雅可康軟膏│大樓二樓) │ │ │ │ 5瓶。 │ │ │ │ │5.美白霜3瓶。 │ │ ├──┼─────┼─────────┼────────┤ │ 30 │孫碧緞 │1.療炎痛膠囊1瓶。 │金額:15000元 │ │ │ │2.美白霜1瓶。 │ │ │ │ │3.賓士牌雅可康軟膏│地點:水里鄉民族│ │ │ │ 2瓶。 │街169號2樓 (國泰│ │ │ │ │大樓二樓) │ ├──┼─────┼─────────┼────────┤ │ 31 │曹黃碧 │1.療炎痛膠囊1瓶。 │金額:28000元。 │ │ │ │2.千里眼廖囊2瓶。 │ │ │ │ │3.賓士牌雅可康軟膏│地點:水里鄉民族│ │ │ │ 2瓶。 │街169號2樓 (國泰│ │ │ │4.美白霜1瓶。 │大樓二樓) │ │ │ │5.愛麗瘦1瓶。 │ │ ├──┼─────┼─────────┼────────┤ │ 32 │鍾清圓 │1.療炎痛膠囊1瓶。 │金額:27000元 │ │ │ │2.腦精膠囊6瓶。 │ │ │ │ │3.賓士牌雅可康軟膏│地點:水里鄉民族│ │ │ │ 3瓶。 │街169號2樓 (國泰│ │ │ │ │大樓二樓) │ ├──┼─────┼─────────┼────────┤ │ 33 │廖周秀琴 │1.療炎痛膠囊2瓶。 │金額:40000元 │ │ │ │2.千里眼膠囊2瓶。 │ │ │ │ │3.雅可康軟膏1瓶。 │地點:水里鄉民族│ │ │ │4.美白霜3瓶。 │街169號2樓 (國泰│ │ │ │ │大樓二樓) │ ├──┼─────┼─────────┼────────┤ │ 34 │陳湯花 │1.療炎痛膠囊1瓶。 │金額:28000元 │ │ │ │2.千里眼膠囊2瓶。 │ │ │ │ │3.賓士牌雅可康軟膏│地點:水里鄉民族│ │ │ │ 4瓶。 │街169號2樓 (國泰│ │ │ │ │大樓二樓) │ ├──┼─────┼─────────┼────────┤ │ 35 │黃文豐 │1.療炎痛膠囊1瓶。 │金額:39000元 │ │ │ │2.千里眼膠囊2瓶。 │ │ │ │ │3.腦精膠囊6瓶。 │地點:水里鄉民族│ │ │ │4.賓士牌雅可康軟膏│街169號2樓 (國泰│ │ │ │ 3瓶。 │大樓二樓) │ ├──┼─────┼─────────┼────────┤ │ 36 │徐春香 │1.療炎痛膠囊1瓶。 │金額:40000元 │ │ │ │2.千里眼膠囊2瓶。 │ │ │ │ │3.腦精膠囊6瓶。 │地點:水里鄉民族│ │ │ │4.賓士牌雅可康軟膏│街169號2樓 (國泰│ │ │ │ 2瓶。 │大樓二樓) │ │ │ │5.美白霜2瓶。 │ │ ├──┼─────┼─────────┼────────┤ │ 37 │劉游秋香 │1.療炎痛膠囊1瓶。 │金額:27000元 │ │ │ │2.腦精膠囊6瓶。 │ │ │ │ │3.賓士牌雅可康軟膏│地點:水里鄉民族│ │ │ │ 2瓶。 │街169號2樓 (國泰│ │ │ │4.美白霜1瓶。 │大樓二樓) │ ├──┼─────┼─────────┼────────┤ │ 38 │劉溫錢妹 │1.療炎痛膠囊1瓶 │金額:26000元 │ │ │ │2.腦精膠囊6瓶。 │ │ │ │ │3.賓士牌雅可康軟膏│地點:水里鄉民族│ │ │ │ 2瓶。 │街169號2樓 (國泰│ │ │ │ │大樓二樓) │ ├──┼─────┼─────────┼────────┤ │ 39 │林黃純 │1.療炎痛膠囊1瓶。 │金額:26000元 │ │ │ │2.千里眼膠囊2瓶。 │ │ │ │ │3.賓士牌雅可康軟膏│地點:水里鄉民族│ │ │ │ 2瓶。 │街169號2樓 (國泰│ │ │ │ │大樓二樓) │ ├──┼─────┼─────────┼────────┤ │ 40 │陳金芳 │1.腦精膠囊6瓶。 │金額:14000元 │ │ │ │2.愛麗瘦1瓶。 │ │ │ │ │3.美白霜1瓶。 │地點:水里鄉民族│ │ │ │ │街169號2樓 (國泰│ │ │ │ │大樓二樓) │ ├──┼─────┼─────────┼────────┤ │ 41 │蕭張嬌 │1.療炎痛膠囊1瓶。 │金額:41000元 │ │ │ │2.千里眼膠囊2瓶。 │ │ │ │ │3.腦精膠囊3瓶。 │地點:水里鄉民族│ │ │ │4.賓士牌綜合酵素3 │街169號2樓 (國泰│ │ │ │ 瓶。 │大樓二樓) │ │ │ │5.賓士牌雅可康軟膏│ │ │ │ │ 5瓶。 │ │ ├──┼─────┼─────────┼────────┤ │ 42 │范王美容 │1.腦精6瓶。 │金額:12000元 │ │ │ │ │ │ │ │ │ │地點:水里鄉民族│ │ │ │ │街169號2樓 (國泰│ │ │ │ │大樓二樓) │ ├──┼─────┼─────────┼────────┤ │ 43 │賴秀珍 │1.療炎痛膠囊1瓶。 │金額:40000元 │ │ │ │2.美白霜1瓶。 │ │ │ │ │3.賓士牌雅可康軟膏│地點:水里鄉民族│ │ │ │ 3瓶。 │街169號2樓 (國泰│ │ │ │4.腦精膠囊6瓶。 │大樓二樓) │ │ │ │5.千里眼囊2瓶。 │ │ └──┴─────┴─────────┴────────┘ 附表二 ┌────┬───────┬────┬───┬─────┐ │編 號│ 品 名│單 位 │數 量│所 有 人│ │ │ │ │ │ │ ├────┼───────┼────┼───┼─────┤ │ │ prednisolone│ │ │ │ │ 1 │ (療炎痛)( 每│ 瓶 │ 13 │ 甲○○ │ │ │ 瓶180顆裝) │ │ │ │ ├────┼───────┼────┼───┼─────┤ │ │ 賓士牌雅可康│ │ │ │ │ 2 │ 軟膏 (每一瓶│ 瓶 │ 11 │ 甲○○ │ │ │ 100公克) │ │ │ │ ├────┼───────┼────┼───┼─────┤ │ │ 越婢加朮湯( │ │ │ │ │ 3 │ 每一瓶200 公│ 瓶 │ 4 │ 甲○○ │ │ │ 克)( 瓶身有 │ │ │ │ │ │ 標籤) │ │ │ │ ├────┼───────┼────┼───┼─────┤ │ │ 越婢加朮湯( │ │ │ │ │ 4 │ 每一瓶200 公│ 瓶 │ 8 │ 甲○○ │ │ │ 克)( 瓶身無 │ │ │ │ │ │ 標籤) │ │ │ │ ├────┼───────┼────┼───┼─────┤ │ │ 賓士牌綜合酵│ │ │ │ │ 5 │ 素 (6瓶已拆 │ 瓶 │ 13 │ 甲○○ │ │ │ 封、7瓶空瓶)│ │ │ │ ├────┼───────┼────┼───┼─────┤ │ 6 │ HOPA(千里眼)│ 瓶 │ 9 │ 甲○○ │ ├────┼───────┼────┼───┼─────┤ │ 7 │ 腦精( │ 瓶 │ 50 │ 甲○○ │ │ │ EVENING │ │ │ │ │ │ PRINROSE │ │ │ │ │ │ OIL SUPEER │ │ │ │ │ │ 500MG 9﹪) │ │ │ │ ├────┼───────┼────┼───┼─────┤ │ 8 │美白霜(ELIXON│ 瓶 │ 106 │ 甲○○ │ │ │A CREAM) │ │ │ │ ├────┼───────┼────┼───┼─────┤ │ 9 │DVD(SUPER酸痛│ 片 │ 10 │ 甲○○ │ │ │3片、賓士牌千 │ │ │ │ │ │里眼2片、賓士 │ │ │ │ │ │牌康膚乳膏1片 │ │ │ │ │ │、美白霜1片、 │ │ │ │ │ │綜合酵素2片、 │ │ │ │ │ │腦精1片) │ │ │ │ ├────┼───────┼────┼───┼─────┤ │ 10 │其他扣案DVD │ 片 │ 14 │ 甲○○ │ ├────┼───────┼────┼───┼─────┤ │ │ SUPERMON │ │ │ │ │ 11 │ CAP(一包50顆│ 包 │ 50 │ 甲○○ │ │ │ ) │ │ │ │ ├────┼───────┼────┼───┼─────┤ │ 12 │ SHINA YOU軟 │ │ │ │ │ │ 膏 (每一瓶25│ 瓶 │ 22 │ 甲○○ │ │ │ 公克)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