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8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

因偽造有價證券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黃益茂孫于淦洪挺梧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

原告
哲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丙○○

      甲○○

上列被告因95年度訴字第868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 益 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  日

                 法 官 孫 于 淦

                 法 官 洪 挺 梧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重附民…」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