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交附民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廖立頓、廖健男、黃怡瑜
- 原告甲○○
- 被告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交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現另案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 張德英即傑出企業社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七年度交易字第七四號被告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廖 立 頓 法 官 廖 健 男 法 官 黃 怡 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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