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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交附民字第33號

因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廖立頓廖健男黃怡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交附民字第33號

原告
甲○○
被告
乙○○

           (現另案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

       張德英即傑出企業社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七年度交易字第七四號被告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廖 立 頓

               法 官 廖 健 男

               法 官 黃 怡 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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