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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審投刑簡字第15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鍾淑慧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審投刑簡字第154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緝字第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事實部分「竊取面膜57盒」,應補充更正為「徒手竊取面膜57盒」;證據部分應補充「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監視錄影翻拍照片8張、車號查詢汽車車籍及車籍查詢-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各1紙」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所犯法條及刑之酌科:

㈠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審酌被告:⑴正值青壯,不思正途謀財,而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財物;⑵徒手行竊,手段尚稱平和;⑶竊得財物之價值不菲;⑷犯後及時於本院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敘述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審投刑簡字第154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