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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106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吳昀儒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審易字第106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一五四二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九十七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以九十七年度毒聲字第一0五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九十七年八月七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六三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不知戒除毒癮,於上開觀察、勒戒處分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九十七年八月十一或十二日上午某時許,在南投縣南投市鄉某處停放之車牌號碼PJ-七0三三號自小客車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管內燒烤吸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次。嗣於九十七年八月十五日凌晨零時十五分許為警徵得其同意採尿送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程序方面:本案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審理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裁定本案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自白於上揭時、地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見本院九十七年十二月九日準備程序筆錄及審判筆錄)。

㈡又被告於九十七年八月十五日凌晨零時十五分許,經警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及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七日報告編號00000000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一紙附卷可稽,足徵,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

㈢又被告於九十七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本院以九十七年度毒聲字第一0五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九十七年八月七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六三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足憑。

㈣綜上,被告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之五年內,再度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足以認定。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指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已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犯行,經觀察、勒戒執行後,竟仍故態復萌,再度施用毒品,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惟衡酌施用毒品係屬自戕行為,暨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石光哲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法 官 吳 昀 儒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106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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