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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184號

聲請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趙淑容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字第184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具 保 人 乙○○○
被告
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繳納保證金沒入之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案件,分別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1萬元、2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嗣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投刑簡字第2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另涉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8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雖經上訴,亦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簡稱臺中高分院)駁回上訴而告確定。上開2案件,並經臺中高分院以97年度聲字第126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復經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且拘提未獲,復未在監執行或羈押中,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該署送達證書、該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及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淑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184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證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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