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305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字第305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在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7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分別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4年9月15日確定,經入監執行,現在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並於民國97年11月28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搶奪等案件,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分別以86年度訴字第51號、90年度投刑簡字第262號、91年度上訴字第27號、91年度訴字第228號判決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3月、4年4月、1年2月,嗣經減刑條例施行,後3罪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526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9月15日確定。經接續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7年11月28日以法矯字第0970042794號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司函及所附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