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60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審訴字第60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另案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一四三八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八十九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一0四號裁定令入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依同法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五四三號裁定令入戒治所施以強制戒治處分,於九十年三月五日期滿執行完畢。又於九十一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行為,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六四八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因戒治成效良好,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毒聲字第四二一號裁定停止戒治出所付保護管束,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戒治期滿未經撤銷而執行完畢。再於九十五年間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五二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十一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五月確定,因適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公布施行,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九四號裁定分別減為有期徒刑四月、五月又十五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八月又十五日確定,於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徒刑執行完畢。
二、詎甲○○仍不知戒絕毒癮,竟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九十七年五月十九日十四時許,在其位在南投縣國姓鄉○○路八0之一號住處,以將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海洛因一次。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同日十二時許,亦在上址,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點火燒烤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一次。嗣經警於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十九時許,為警採集其尿液送檢驗,結果呈嗎啡及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三、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被告甲○○於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上揭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各一次之犯行,且其於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十九時許為警採集其尿液,經送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結果呈嗎啡及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該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報告日期:九十七年六月十二日報告編號00000000號)及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毒品案件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各一份附卷可稽。綜上所述,本件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確有於上開時、地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各一次之行為,應堪認定。
㈡甲○○前於八十九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一0四號裁定令入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依同法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五四三號裁定令入戒治所施以強制戒治處分,於九十年三月五日期滿執行完畢。又於九十一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行為,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六四八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因戒治成效良好,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毒聲字第四二一號裁定停止戒治出所付保護管束,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戒治期滿未經撤銷而執行完畢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憑。從而,被告上開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及海洛因各一次之犯行,均堪認定,應各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按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所指之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核被告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之所為,係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毒品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均為施用行為之低度行為,皆不另論罪。
㈡被告所犯上開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被告有如事實欄一所述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上述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足稽,茲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之五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二罪,俱屬累犯,均應依法加重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前有施用毒品犯行,經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另有多次施用毒品之犯行,亦有上開紀錄表在卷可查,顯見其陷溺於施用毒品而無法自制;惟施用毒品係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行為,對他人權益損害非鉅;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暨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石光哲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