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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投刑簡字第548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林美玲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投刑簡字第548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毒偵字第11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
    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
    用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甲基安非他
    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爰審酌被告經觀察勒戒之處遇而於民國96年9月27日執行完
    畢釋放未久,又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顯不知悔改
    ,惟衡酌施用毒品係屬自戕行為,被告犯罪手段尚屬平和,
    亦未因而危害他人,所生損害尚非鉅大,且被告犯後坦承犯
    行,態度良好,暨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
    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不同,應側重適當
    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適用之法律: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三)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
    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南投簡易庭法 官  林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2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投刑簡字第548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