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554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554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另案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111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部分應將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時間補充為「民國97年3月2日10時30分許」,並將犯罪事實欄倒數第二行「二級毒品甲基安非」補充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次」;另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及將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之尿液檢驗報告書之報告編號更正為「第00000000號」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三、本案經檢察官廖秀晏到庭執行職務。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述具體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