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556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556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己○○
(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緝字第144
號)及追加起訴(97偵字第3535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
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意見
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
下:
主文
己○○分別犯如附表所示之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科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關於被告5次實施詐欺取財行為之詳細時間應補充為如附表編號⒍至
⒑所示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三、本案經檢察官石光哲到庭執行職務。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述具體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 犯 罪 行 為 │ │ │ │編號├───┬───────┬───┬───────┤ 論 罪 │ 科 刑│ │ │ 時間 │ 地 點 │被害人│詐得財物(單位│ │ │ │ │ │ │ │ /新臺幣) │ │ │ ├──┼───┼───────┼───┼───────┼─────┼────┤ │⒈ │96年10│南投縣埔里鎮南│丙○○│200元 │刑法第339 │有期徒刑│ │ │月中旬│昌街247巷12號 │ │ │條第1項之 │3月 │ │ │ │ │ │ │詐欺取財既│ │ │ │ │ │ │ │遂罪 │ │ ├──┼───┼───────┼───┼───────┼─────┼────┤ │⒉ │96年11│南投縣埔里鎮建│甲○○│2500元 │ 同 上 │有期徒刑│ │ │月8日 │國路120號 │ │ │ │3月 │ │ │17時許│ │ │ │ │ │ ├──┼───┼───────┼───┼───────┼─────┼────┤ │⒊ │96年11│南投縣埔里鎮南│戊○○│2000元 │ 同 上 │有期徒刑│ │ │月中旬│昌街115巷13號 │ │ │ │3月 │ │ │ │ │ │ │ │ │ ├──┼───┼───────┼───┼───────┼─────┼────┤ │⒋ │96年11│南投縣埔里鎮忠│乙○○│2000元 │ 同 上 │有期徒刑│ │ │月中旬│孝三路73號 │ │ │ │3月 │ │ │某日18│ │ │ │ │ │ │ │時許 │ │ │ │ │ │ ├──┼───┼───────┼───┼───────┼─────┼────┤ │⒌ │96年11│南投縣埔里鎮大│丁○○│2000元 │ 同 上 │有期徒刑│ │ │月26日│城里公誠五街9 │ │ │ │3月 │ │ │16時20│號 │ │ │ │ │ │ │分許 │ │ │ │ │ │ ├──┼───┼───────┼───┼───────┼─────┼────┤ │⒍ │97年4 │南投縣魚池鄉瓊│陳莊秀│5000元 │ 同 上 │有期徒刑│ │ │月上旬│文巷14之2號 │ │ │ │3月 │ │ │某日17│ │ │ │ │ │ │ │時許 │ │ │ │ │ │ ├──┼───┼───────┼───┼───────┼─────┼────┤ │⒎ │97年5 │南投縣魚池鄉東│王良 │1100元 │ 同 上 │有期徒刑│ │ │月下旬│池村東興巷21之│ │ │ │3月 │ │ │某日19│10號 │ │ │ │ │ │ │時許 │ │ │ │ │ │ ├──┼───┼───────┼───┼───────┼─────┼────┤ │⒏ │97年6 │南投縣魚池鄉新│陳山內│2000元 │ 同 上 │有期徒刑│ │ │月上旬│城村通文巷31之│ │ │ │3月 │ │ │某日17│2號 │ │ │ │ │ │ │時許 │ │ │ │ │ │ ├──┼───┼───────┼───┼───────┼─────┼────┤ │⒐ │97年6 │南投縣魚池鄉新│曾煥哲│2000元 │ 同 上 │有期徒刑│ │ │月中旬│城村香茶巷13之│ │ │ │3月 │ │ │某日9 │2號 │ │ │ │ │ │ │時30分│ │ │ │ │ │ │ │許 │ │ │ │ │ │ ├──┼───┼───────┼───┼───────┼─────┼────┤ │⒑ │97年6 │南投縣魚池鄉魚│洪鶯鑾│4000元 │ 同 上 │有期徒刑│ │ │月26日│池村魚池街561 │ │車牌號碼 │ │4月 │ │ │7時15 │號 │ │WJS-630號機車 │ │ │ │ │分許 │ │ │ │ │ │ └──┴───┴───────┴───┴───────┴─────┴────┘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