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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556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556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己○○

          (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緝字第144

號)及追加起訴(97偵字第3535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

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意見

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

下:

主文

己○○分別犯如附表所示之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科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關於被告5次實施詐欺取財行為之詳細時間應補充為如附表編號⒍至

⒑所示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三、本案經檢察官石光哲到庭執行職務。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述具體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敘述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          犯     罪     行     為             │          │        │
│編號├───┬───────┬───┬───────┤  論  罪  │  科  刑│
│    │ 時間 │    地  點    │被害人│詐得財物(單位│          │        │
│    │      │              │      │ /新臺幣)    │          │        │
├──┼───┼───────┼───┼───────┼─────┼────┤
│⒈  │96年10│南投縣埔里鎮南│丙○○│200元         │刑法第339 │有期徒刑│
│    │月中旬│昌街247巷12號 │      │              │條第1項之 │3月     │
│    │      │              │      │              │詐欺取財既│        │
│    │      │              │      │              │遂罪      │        │
├──┼───┼───────┼───┼───────┼─────┼────┤
│⒉  │96年11│南投縣埔里鎮建│甲○○│2500元        │  同  上  │有期徒刑│
│    │月8日 │國路120號     │      │              │          │3月     │
│    │17時許│              │      │              │          │        │
├──┼───┼───────┼───┼───────┼─────┼────┤
│⒊  │96年11│南投縣埔里鎮南│戊○○│2000元        │  同  上  │有期徒刑│
│    │月中旬│昌街115巷13號 │      │              │          │3月     │
│    │      │              │      │              │          │        │
├──┼───┼───────┼───┼───────┼─────┼────┤
│⒋  │96年11│南投縣埔里鎮忠│乙○○│2000元        │  同  上  │有期徒刑│
│    │月中旬│孝三路73號    │      │              │          │3月     │
│    │某日18│              │      │              │          │        │
│    │時許  │              │      │              │          │        │
├──┼───┼───────┼───┼───────┼─────┼────┤
│⒌  │96年11│南投縣埔里鎮大│丁○○│2000元        │  同  上  │有期徒刑│
│    │月26日│城里公誠五街9 │      │              │          │3月     │
│    │16時20│號            │      │              │          │        │
│    │分許  │              │      │              │          │        │
├──┼───┼───────┼───┼───────┼─────┼────┤
│⒍  │97年4 │南投縣魚池鄉瓊│陳莊秀│5000元        │  同  上  │有期徒刑│
│    │月上旬│文巷14之2號   │      │              │          │3月     │
│    │某日17│              │      │              │          │        │
│    │時許  │              │      │              │          │        │
├──┼───┼───────┼───┼───────┼─────┼────┤
│⒎  │97年5 │南投縣魚池鄉東│王良  │1100元        │  同  上  │有期徒刑│
│    │月下旬│池村東興巷21之│      │              │          │3月     │
│    │某日19│10號          │      │              │          │        │
│    │時許  │              │      │              │          │        │
├──┼───┼───────┼───┼───────┼─────┼────┤
│⒏  │97年6 │南投縣魚池鄉新│陳山內│2000元        │  同  上  │有期徒刑│
│    │月上旬│城村通文巷31之│      │              │          │3月     │
│    │某日17│2號           │      │              │          │        │
│    │時許  │              │      │              │          │        │
├──┼───┼───────┼───┼───────┼─────┼────┤
│⒐  │97年6 │南投縣魚池鄉新│曾煥哲│2000元        │  同  上  │有期徒刑│
│    │月中旬│城村香茶巷13之│      │              │          │3月     │
│    │某日9 │2號           │      │              │          │        │
│    │時30分│              │      │              │          │        │
│    │許    │              │      │              │          │        │
├──┼───┼───────┼───┼───────┼─────┼────┤
│⒑  │97年6 │南投縣魚池鄉魚│洪鶯鑾│4000元        │  同  上  │有期徒刑│
│    │月26日│池村魚池街561 │      │車牌號碼      │          │4月     │
│    │7時15 │號            │      │WJS-630號機車 │          │        │
│    │分許  │              │      │              │          │        │
└──┴───┴───────┴───┴───────┴─────┴────┘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556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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