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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56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廖立頓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56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而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規定參照。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為被告)係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三日收受本案判決正本,此有送達證書一份在卷可稽。又被告住所係在南投縣名間鄉○○路六О號,其向位於南投縣南投市之本院為訴訟行為,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須扣除在途期間三日,是被告如對本案判決不服欲提起上訴,依前開規定,其上訴期間即應自九十七年十一月四日起算十日,並扣除在途期間三日,本應於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屆滿,然因末日為星期日,則應順延至翌日即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屆滿。而被告固已於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具狀提起上訴,然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再以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九十七年十二月八日 (因二十日屆滿之日為九十七年十二月七日,該日為星期日,故以次日即十二月八日為屆滿之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依上揭所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法 官 廖 立 頓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564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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