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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612號

贓物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古瑞君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612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於臺灣南投看守所附設勒戒所執行觀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三、㈢第七至第八行關於「認量處被告有期徒刑叁月」應更正為「認量處被告有期徒刑肆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三、㈢第7至第8行關於「認量處被告有期徒刑3月」之記載,係將有期徒刑4月誤繕為有期徒刑3月,該部分顯係誤寫,爰依前旨,予以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法 官 古 瑞 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612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贓物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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