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67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67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八二八號宣示判決筆錄判處有期徒刑十一月確定。復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九七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一月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宣示判決筆錄均正本各一份、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一份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