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68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68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 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施用毒品犯行,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0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及4月確定,並定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另附表編號4所示之施用毒品犯行,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7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有各該刑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