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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11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吳昀儒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11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一0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受刑人在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於九十七年六月十四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受刑人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0一六號及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二六四號判決判處八月、五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一月)及九月、五月(合併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一年)確定,而上開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0一六號案件之犯罪時間,均係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悉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度罪犯減刑條例,經聲請人檢具相關資料提出聲請減刑後,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九九七號裁定准予減刑、並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六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裁定書各一份在卷可稽。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甲○○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七年三月三日以法矯字第0九七000六九0六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十二日,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聲請於其假釋中應交付保護管束,此有法務部九十七年三月三日法矯司字第0九七0九0五三六七號函及所附臺灣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等在卷可佐,經本院審核相關卷證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法 官 吳 昀 儒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 家 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11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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