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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65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廖慧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465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2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慧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9月       │
├────────┼─────────┼─────────┤
│犯  罪  日  期  │96年9月26日16、17 │96年10月18日上午某│
│                │時許              │時許              │
├────────┼─────────┼─────────┤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南投地檢96年度毒偵│南投地檢97年度毒偵│
│                │字第1794號        │字第133號         │
├───┬────┼─────────┼─────────┤
│      │法    院│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
│最  後├────┼─────────┼─────────┤
│      │案    號│97年度訴字第60號  │97年度訴字第175號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97年2月27日       │97年3月7日        │
├───┼────┼─────────┼─────────┤
│      │法    院│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
│確  定├────┼─────────┼─────────┤
│      │案    號│97年度訴字第60號  │97年度訴字第175號 │
│判  決├────┼─────────┼─────────┤
│      │判    決│97年3月24日       │97年3月27日       │
│      │確定日期│                  │                  │
├───┴────┼─────────┼─────────┤
│                │南投地檢97年度執字│南投地檢97年度執字│
│    備    註    │第1123號          │第1198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65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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