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3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84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黃怡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484號

聲請人
乙○○
被告
甲○○

         (現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九日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係被告甲○○之友人,因被告罹患HIV之重病,需保外就醫,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聲請准予具保,以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所謂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係指被告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同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亦有明文。質言之,即除上開以外之人,則無向法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權利,其若提出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法院當應以裁定駁回之。經查,本件聲請人僅係被告之友人,已據聲請人具狀陳明在卷,亦未提出任何證據資料足以證明其與被告間,具有上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百十條第一項所定得為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之關係,是以聲請人非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

               法 官 黃 怡 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84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