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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90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廖健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790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四五四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四月,雖經上訴,亦因嗣撤回上訴而確定。後因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以下簡稱為減刑條例)施行,上開二罪再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八三號裁定將其宣告刑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日、二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四二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此部分無減刑條例適用)。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六四七號宣示判決筆錄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六月,再適用減刑條例,減為有期徒刑五月、三月確定。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四七四號宣示判決筆錄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暨宣示判決筆錄均正本各一件、本院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八三號裁定正本一份、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均影本四份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法 官 廖 健 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90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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