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91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791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5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贓物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犯行,業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14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5月,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贓物犯行,業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74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5月,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