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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47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林美玲林美玲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訴字第447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97年度訴字第447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偵查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352、484號),於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刑事第5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到庭當事人與訴訟關係人如後:詳如報到單之記載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甲○○前於民國96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16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於96年8月20日入所執行,嗣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同年10月11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

㈡詎仍不知戒絕毒癮,於前開觀察、勒戒處分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①於96年12月27日14時10分許,在南投縣草屯鎮○○里○○路654號麥當勞速食店之3樓廁所內,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96年12月27日15時40分許,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②於97年1月21日13時許,在南投縣南投市某公廁內,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97年1月21日14時20分許,經警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而分別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5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不得上訴。五、本件除非有前述例外規定之情形,否則不得上訴;如對本判決上訴,應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林美玲

  書 記 官 洪正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法 官 林美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47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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