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57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09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黃怡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509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另案羈押在臺灣臺中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五九○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九十一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行為,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一九三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因認有繼續施用傾向,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二六二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因戒治成效良好,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九九二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迄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未經撤銷停止戒治而執行完畢。

二、其另於九十三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五四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一月,嗣經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二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一月確定;又於九十四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投刑簡字第二九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上開二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九四七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為一年四月確定;其再於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投刑簡字第六一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經與上開數罪接續執行,於九十六年二月八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迄九十六年五月三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以已執行論。

三、詎甲○○仍不知戒絕毒癮,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某時許,在其位於南投縣草屯鎮○○路雙十巷八號住處內,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海洛因一次。嗣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二十時十六分許,經警採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及可待因陽性反應。

四、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上揭施用海洛因一次之犯行,另被告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二十時十六分許為警採集其尿液,經送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檢驗,結果呈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此有該院尿液檢驗報告(報告日期:九十七年一月十日、實驗編號:0000000號)一份附卷可稽(見警卷第七頁)。綜上所述,本件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確有於上開時、地施用海洛因一次之行為,應堪認定。

㈡被告前於九十一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行為,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一九三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因認有繼續施用傾向,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二六二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因戒治成效良好,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九九二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迄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未經撤銷停止戒治而執行完畢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三頁至第二○頁)。從而,被告在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施用海洛因一次之犯行,足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按海洛因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指之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核被告施用海洛因之所為,係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毒品海洛因,為施用行為之當然手段,不另論罪。

㈡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述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上述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足稽,茲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之五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係屬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⑴施用毒品犯行,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另有多次施用毒品之犯行,亦有上開紀錄表在卷可查,顯見其陷溺於施用毒品而無法自制;⑵惟施用毒品係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行為,對他人權益損害非鉅;⑶犯後尚知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宣憲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敘述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

法 官 黃 怡 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09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