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交訴字第16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交訴字第16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六日所為判決之正本有附件誤附之情形,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正本附件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偵字第四八六號不起訴處分書應予更正為如附件所示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偵字第四八六號起訴書。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附件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偵字第四八六號不起訴處分書顯係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偵字第四八六號起訴書之誤附,一望即知,且原判決之原本就此並無誤附之情形,從而予以更正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將之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