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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交附民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因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
    廖立頓廖健男黃怡瑜

  • 原告
    甲○○
  • 被告
    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交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現另案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 張德英即傑出企業社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七年度交易字第七四號被告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廖 立 頓 法 官 廖 健 男 法 官 黃 怡 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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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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