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審訴字第225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己○○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戊○○ 被 告 丁○○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戊○○ 被 告 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戊○○ 被 告 甲○○○○○○ 弄11號 選任辯護人 劉建成律師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劉建成律師 上列被告因97年度審訴字第225號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偵查 案號:97年度偵字第2856號),於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下午4時 ,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立傑 書記官 梁懿慧 到庭當事人與訴訟關係人:詳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己○○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各減為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緩刑肆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內,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向指定之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丁○○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各減為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緩刑肆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內,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向指定之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丙○○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內,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向指定之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吳振國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內,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向指定之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乙○○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內,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向指定之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己○○、蘇良輝分別係址設臺中市○○區○○路4段169號「立光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立光公司)之課長、業務;丙○○係立光公司往來廠商慧智電腦資訊(址設南投縣埔里鎮○○里○○街263號)之負責人、吳昱霖係奇龍振科 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20號1樓)之負責人、月 新豐科技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里○○路○段408 號1樓)之負責人,丙○○、吳昱霖、乙○○等3人均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以製作會計憑證為其附隨業務,其等明知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均應依據銷售及勞務之內容據實開立統一發票,詎己○○、蘇良輝2人為幫助捷司特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捷司特公司)逃漏稅捐,竟分別與丙○○、吳昱霖、乙○○共同基於以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先由蘇良輝向立光公司往來廠商收集以捷司特公司為買受人之不實發票,再由己○○持往捷司特公司,供該公司用以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而分別為下列犯行: ⒈、與丙○○共同基於以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明知慧智電腦資訊於附表三所示之發票日期並無出售電腦週邊耗材商品與捷司特公司之事實,仍於95年9月間某日,由丙○○在慧智電腦資 訊店內依蘇良輝指定金額分別開立如附表三所示之發票號碼、發票日期、銷售金額,銷售商品為電腦週邊耗材等6張內 容不實之統一發票後,交與蘇良輝再轉由己○○持往捷司特公司供該公司向財政部申報後用以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捷司特公司因此逃漏稅捐計43,100元,而丙○○則收受蘇良輝提供價值共計15,000元之印表機10台為代價,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稅捐核課之正確性,而幫助捷司特公司逃漏稅捐。 ⒉、與吳振國共同基於以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明知奇龍振科技有限公司於附表四所示之發票日期並未出售電腦週邊商品與捷司特公司,竟仍於95年9月間,由吳振國在奇龍振科技有限公 司內依蘇良輝指定金額開立如附表四所示之發票號碼、發票日期、銷售金額,銷售商品為電腦週邊等4張內容不實之統 一發票,交與蘇良輝再轉由己○○持往捷司特公司供該公司向財政部申報後用以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捷司特公司因此逃漏稅捐計33,333元,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稅捐核課之正確性,而幫助捷司特公司逃漏稅捐。 ⒊、與乙○○共同基於以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明知月新豐科技有限公司於如附表五所示之發票日期並未出售電腦週邊商品與捷司特公司,竟仍於95年9月間由乙○○在月新豐科技有限公 司內依按蘇良輝指定之金額開立如附表五所示之發票號碼、發票日期、銷售金額,銷售商品為電腦週邊等8張內容不實 之統一發票,交與蘇良輝再轉由己○○持往捷司特公司供該公司向財政部申報後用以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捷司特公司因此逃漏稅捐計17,153元,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稅捐核課之正確性,而幫助捷司特公司逃漏稅捐。 ㈡、己○○、蘇良輝2人復為幫助逃漏稅捐,竟共同基於以不實 事項填製會計憑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於購買電腦週邊商品時,利用不知情之店員填載以捷司特公司為買受人之不實內容不實之統一發票,再交由捷司特公司向財政部申報後用以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而分別為下列犯行: ⒈、蘇良輝於95年9月30日前往臺中市○區○○路506號1樓122-1室名智科技有限公司英才營業所購買電腦週邊商品時,明知買受人並非捷司特公司,竟利用該營業所不知情之店員於如附表六所示之發票日期,以買受人為捷司特公司之不實內容,填載如附表六所示發票日期、銷售金額於之發票號碼為 PU00000000號之統一發票上、銷售商品為電腦週邊,再轉交由己○○持往捷司特公司供該公司向財政部申報後用以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幫助捷司特公司因此逃漏稅捐計1900元,並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稅捐核課之正確性。 ⒉、蘇良輝復於95年9月27日前往臺中市○○路506號1樓弗斯特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購買筆記型電腦時,明知買受人並非捷司特公司,竟利用該營業所不知情之店員易欣怡於如附表七所示之發票日期,以買受人為捷司特公司之不實內容,填載如附表七所示之發票日期、銷售金額於發票號碼PX00000000之統一發票上,銷售商品為筆記型電腦,再轉交由己○○持往捷司特公司供該公司向財政部申報後用以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幫助捷司特公司因此逃漏稅捐計1310元,並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稅捐核課之正確性。嗣經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查緝「捷司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逃漏稅捐案件時循線發現,始知上情。 三、處罰條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 四、附記事項: ㈠被告等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 ,犯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被告等經此刑之宣告後,均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對被告己○○、蘇良輝與以宣告緩刑4年,並命被告己○○、蘇 良輝均應於緩刑期間內,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向指定之公庫支付新台幣50,000元,對被告丙○○、吳振國、乙○○與以宣告緩刑2年,並命被告丙○○、吳振國、乙○○均應於 緩刑期間內,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向指定之公庫支付新台幣20,000元,以啟自新,並修復被告等犯行對法秩序之破壞,並使被告等均能戒慎行為預防再犯。 ㈡被告己○○、蘇良輝均係於96年4月24日以前犯罪,所犯之 罪復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示不與減刑 之情事,爰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各減其宣告 刑2分之1,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丙○○、吳振國、乙○○均係於96年4月24日以前犯罪,所犯之罪復無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示不與減刑之情事, 爰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各減其宣告刑2分之1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 六、本件除非有前述例外規定之情形,否則不得上訴;如對本判決上訴,應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梁 懿 慧 法 官 李 立 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附表一: ┌─┬──────┬───────┬──────┬──────┐ │編│所犯法條 │所 犯 罪 名│刑 度 │減刑後之刑度│ │號│ │ │ │ │ ├─┼──────┼───────┼──────┼──────┤ │1 │商業會計法第│共同犯填製不實│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壹月│ │ │71條第1款 │會計憑證罪 │ │ │ ├─┼──────┼───────┼──────┼──────┤ │2 │商業會計法第│共同犯填製不實│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壹月│ │ │71條第1款 │會計憑證罪 │ │ │ ├─┼──────┼───────┼──────┼──────┤ │3 │商業會計法第│共同犯填製不實│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壹月│ │ │71條第1款 │會計憑證罪 │ │ │ ├─┼──────┼───────┼──────┼──────┤ │4 │商業會計法第│共同犯填製不實│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壹月│ │ │71條第1款 │會計憑證罪 │ │ │ ├─┼──────┼───────┼──────┼──────┤ │5 │商業會計法第│共同犯填製不實│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壹月│ │ │71條第1款 │會計憑證罪 │ │ │ ├─┼──────┼───────┼──────┼──────┤ │6 │稅捐稽徵法第│共同犯幫助逃漏│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壹月│ │ │43條第1項 │稅捐罪 │ │ │ ├─┼──────┼───────┼──────┼──────┤ │7 │稅捐稽徵法第│共同犯幫助逃漏│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壹月│ │ │43條第1項 │稅捐罪 │ │ │ ├─┼──────┼───────┼──────┼──────┤ │8 │稅捐稽徵法第│共同犯幫助逃漏│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壹月│ │ │43條第1項 │稅捐罪 │ │ │ ├─┼──────┼───────┼──────┼──────┤ │9 │稅捐稽徵法第│共同犯幫助逃漏│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壹月│ │ │43條第1項 │稅捐罪 │ │ │ ├─┼──────┼───────┼──────┼──────┤ │10│稅捐稽徵法第│共同犯幫助逃漏│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壹月│ │ │43條第1項 │稅捐罪 │ │ │ └─┴──────┴───────┴──────┴──────┘ 附表二、 ┌─┬──────┬───────┬──────┬──────┐ │編│所犯法條 │所 犯 罪 名│刑 度 │減刑後之刑度│ │號│ │ │ │ │ ├─┼──────┼───────┼──────┼──────┤ │1 │商業會計法第│共同犯填製不實│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壹月│ │ │71條第1款 │會計憑證罪 │ │ │ ├─┼──────┼───────┼──────┼──────┤ │2 │商業會計法第│共同犯填製不實│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壹月│ │ │71條第1款 │會計憑證罪 │ │ │ ├─┼──────┼───────┼──────┼──────┤ │3 │商業會計法第│共同犯填製不實│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壹月│ │ │71條第1款 │會計憑證罪 │ │ │ ├─┼──────┼───────┼──────┼──────┤ │4 │商業會計法第│共同犯填製不實│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壹月│ │ │71條第1款 │會計憑證罪 │ │ │ ├─┼──────┼───────┼──────┼──────┤ │5 │商業會計法第│共同犯填製不實│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壹月│ │ │71條第1款 │會計憑證罪 │ │ │ ├─┼──────┼───────┼──────┼──────┤ │6 │稅捐稽徵法第│共同犯幫助逃漏│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壹月│ │ │43條第1項 │稅捐罪 │ │ │ ├─┼──────┼───────┼──────┼──────┤ │7 │稅捐稽徵法第│共同犯幫助逃漏│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壹月│ │ │43條第1項 │稅捐罪 │ │ │ ├─┼──────┼───────┼──────┼──────┤ │8 │稅捐稽徵法第│共同犯幫助逃漏│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壹月│ │ │43條第1項 │稅捐罪 │ │ │ ├─┼──────┼───────┼──────┼──────┤ │9 │稅捐稽徵法第│共同犯幫助逃漏│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壹月│ │ │43條第1項 │稅捐罪 │ │ │ ├─┼──────┼───────┼──────┼──────┤ │10│稅捐稽徵法第│共同犯幫助逃漏│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壹月│ │ │43條第1項 │稅捐罪 │ │ │ └─┴──────┴───────┴──────┴──────┘ 附表三、慧智電腦資訊所出具之發票明細表 ┌─┬─────┬──────┬─────┬─────┬─────┐ │編│發票號碼 │發票日期 │銷售金額 │營業稅額 │買受人 │ │號│ │ │(新台幣)│(新台幣)│ │ ├─┼─────┼──────┼─────┼─────┼─────┤ │1 │PU00000000│95年9月28日 │140,000元 │7,000元 │捷司特公司│ ├─┼─────┼──────┼─────┼─────┼─────┤ │2 │PU00000000│95年9月28日 │140,000元 │7,000元 │捷司特公司│ ├─┼─────┼──────┼─────┼─────┼─────┤ │3 │PU00000000│95年9月29日 │145,000元 │7,250元 │捷司特公司│ ├─┼─────┼──────┼─────┼─────┼─────┤ │4 │PU00000000│95年9月29日 │147,000元 │7,350元 │捷司特公司│ ├─┼─────┼──────┼─────┼─────┼─────┤ │5 │PU00000000│95年9月30日 │152,000元 │7,600元 │捷司特公司│ ├─┼─────┼──────┼─────┼─────┼─────┤ │6 │PU00000000│95年9月30日 │138,000元 │6,900元 │捷司特公司│ └─┴─────┴──────┴─────┴─────┴─────┘ 附表四、奇龍振科技有限公司所出具之發票明細表 ┌─┬─────┬──────┬─────┬─────┬─────┐ │編│發票號碼 │發票日期 │銷售金額 │營業稅額 │買受人 │ │號│ │ │(新台幣)│(新台幣)│ │ ├─┼─────┼──────┼─────┼─────┼─────┤ │1 │PU00000000│95年9月12日 │221,905元 │11,095元 │捷司特公司│ ├─┼─────┼──────┼─────┼─────┼─────┤ │2 │PU00000000│95年9月14日 │115,238元 │5,762元 │捷司特公司│ ├─┼─────┼──────┼─────┼─────┼─────┤ │3 │PU00000000│95年9月28日 │180,000元 │9,000元 │捷司特公司│ ├─┼─────┼──────┼─────┼─────┼─────┤ │4 │PU00000000│95年9月17日 │149,524元 │7,476元 │捷司特公司│ └─┴─────┴──────┴─────┴─────┴─────┘ 附表五、月新豐科技有限公司所出具之發票明細表 ┌─┬─────┬──────┬─────┬─────┬─────┐ │編│發票號碼 │發票日期 │銷售金額 │營業稅額 │買受人 │ │號│ │ │(新台幣)│(新台幣)│ │ ├─┼─────┼──────┼─────┼─────┼─────┤ │1 │PU00000000│95年9月2日 │46,600元 │2,330元 │捷司特公司│ ├─┼─────┼──────┼─────┼─────┼─────┤ │2 │PU00000000│95年9月8日 │39,800元 │1,990元 │捷司特公司│ ├─┼─────┼──────┼─────┼─────┼─────┤ │3 │PU00000000│95年9月12日 │42,800元 │2,140元 │捷司特公司│ ├─┼─────┼──────┼─────┼─────┼─────┤ │4 │PU00000000│95年9月14日 │40,952元 │2,048元 │捷司特公司│ ├─┼─────┼──────┼─────┼─────┼─────┤ │5 │PU00000000│95年9月19日 │47,000元 │2,350元 │捷司特公司│ ├─┼─────┼──────┼─────┼─────┼─────┤ │6 │PU00000000│95年9月22日 │47,000元 │2,350元 │捷司特公司│ ├─┼─────┼──────┼─────┼─────┼─────┤ │7 │PU00000000│95年9月28日 │43,700元 │2,185元 │捷司特公司│ ├─┼─────┼──────┼─────┼─────┼─────┤ │8 │PU00000000│95年9月30日 │35,200元 │1,760元 │捷司特公司│ └─┴─────┴──────┴─────┴─────┴─────┘ 附表六、名智科技有限公司所出具之發票明細表 ┌─┬─────┬──────┬─────┬─────┬─────┐ │編│發票號碼 │發票日期 │銷售金額 │營業稅額 │買受人 │ │號│ │ │(新台幣)│(新台幣)│ │ ├─┼─────┼──────┼─────┼─────┼─────┤ │2 │PU00000000│95年9月30日 │38,000元 │1,900元 │捷司特公司│ └─┴─────┴──────┴─────┴─────┴─────┘ 附表七、弗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之發票明細表 ┌─┬─────┬──────┬─────┬─────┬─────┐ │編│發票號碼 │發票日期 │銷售金額 │營業稅額 │買受人 │ │號│ │ │(新台幣)│(新台幣)│ │ ├─┼─────┼──────┼─────┼─────┼─────┤ │1 │PX00000000│95年9月27日 │26,190元 │1,310元 │捷司特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