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投刑簡字第548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投刑簡字第548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毒偵字第11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
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
用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甲基安非他
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爰審酌被告經觀察勒戒之處遇而於民國96年9月27日執行完
畢釋放未久,又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顯不知悔改
,惟衡酌施用毒品係屬自戕行為,被告犯罪手段尚屬平和,
亦未因而危害他人,所生損害尚非鉅大,且被告犯後坦承犯
行,態度良好,暨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
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不同,應側重適當
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適用之法律: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三)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
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南投簡易庭法 官 林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2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