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564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56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而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規定參照。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為被告)係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三日收受本案判決正本,此有送達證書一份在卷可稽。又被告住所係在南投縣名間鄉○○路六О號,其向位於南投縣南投市之本院為訴訟行為,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須扣除在途期間三日,是被告如對本案判決不服欲提起上訴,依前開規定,其上訴期間即應自九十七年十一月四日起算十日,並扣除在途期間三日,本應於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屆滿,然因末日為星期日,則應順延至翌日即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屆滿。而被告固已於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具狀提起上訴,然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再以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九十七年十二月八日 (因二十日屆滿之日為九十七年十二月七日,該日為星期日,故以次日即十二月八日為屆滿之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依上揭所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