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612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612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於臺灣南投看守所附設勒戒所執行觀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三、㈢第七至第八行關於「認量處被告有期徒刑叁月」應更正為「認量處被告有期徒刑肆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三、㈢第7至第8行關於「認量處被告有期徒刑3月」之記載,係將有期徒刑4月誤繕為有期徒刑3月,該部分顯係誤寫,爰依前旨,予以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