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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68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林美玲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68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 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施用毒品犯行,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0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及4月確定,並定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另附表編號4所示之施用毒品犯行,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7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有各該刑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美玲

                書記官 洪正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68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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