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86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86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具 保 人 甲○○ (現在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 被告
- 乙○○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5千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將被告所繳保證金沒入之等語。
二、經查:被告乙○○因傷害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25日以96年度投刑簡字第683號判決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並於96年11月27日確定在案,經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經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執行,具保人亦無法偕同被告到案執行以履行其具保責任,亦拘提未獲,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各1紙、送達證書3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紙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