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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86號

聲請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廖慧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86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具 保 人 甲○○ (現在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被告
乙○○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5千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將被告所繳保證金沒入之等語。

二、經查:被告乙○○因傷害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25日以96年度投刑簡字第683號判決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並於96年11月27日確定在案,經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經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執行,具保人亦無法偕同被告到案執行以履行其具保責任,亦拘提未獲,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各1紙、送達證書3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紙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慧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86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證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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