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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14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黃怡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14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前因詐欺取財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五○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減為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九四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九月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二份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

               法 官 黃 怡 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14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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