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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91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林美玲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91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2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施用毒品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應依刑法第53 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竊盜及施用毒品犯行,經本院分別以95年度埔刑簡字第302號及95年度訴字第10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及7月,並經本院分別以96年度聲減字第1459號及96年度聲減字第757號減為有期徒刑2月及3月15日確定;另如附表編號3、4、5所示之竊盜及施用毒品犯行,經本院分別以96年度易字第340號及96年度訴字第6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8月及3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4月及1月15日確定等情,有各該刑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美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91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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