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84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484號
- 聲請人
- 乙○○
- 被告
- 甲○○
(現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九日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係被告甲○○之友人,因被告罹患HIV之重病,需保外就醫,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聲請准予具保,以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所謂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係指被告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同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亦有明文。質言之,即除上開以外之人,則無向法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權利,其若提出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法院當應以裁定駁回之。經查,本件聲請人僅係被告之友人,已據聲請人具狀陳明在卷,亦未提出任何證據資料足以證明其與被告間,具有上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百十條第一項所定得為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之關係,是以聲請人非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