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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86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黃小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586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3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1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 小 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86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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