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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8號

聲請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黃怡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68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四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九月,嗣再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七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四月又十五日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三九五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八月、五月確定,嗣亦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二五九號裁定分別減刑為有期徒刑四月、四月、二月又十五日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本院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七號、第一二五九號裁定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法 官  黃 怡 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8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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