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8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68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四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九月,嗣再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七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四月又十五日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三九五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八月、五月確定,嗣亦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二五九號裁定分別減刑為有期徒刑四月、四月、二月又十五日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本院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七號、第一二五九號裁定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