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86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686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定應執行刑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執聲字第4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等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均詳如附表所示),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