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94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94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七八號宣示判決筆錄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四月確定。嗣因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以下簡稱為減刑條例)施行,繼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一六八號裁定將上開宣告刑分別減為有期徒刑四月、二月確定。後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三三四號宣示判決筆錄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經適用減刑條例後再減為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宣示判決筆錄均正本、本院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一六八號裁定正本、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暨執行減刑指揮書均影本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