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01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01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7年度訴字第201號,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7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5881號令修正公布,並於同年七月六日生效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以下簡稱為「被告」)係於民國97年4月10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此有送達証書乙份附卷可稽,上訴期間本應於97年4月20日屆滿(因該屆滿之日係星期日,故以屆滿末日之次日即4月21日為屆滿之日),而被告固已於97年4月18日具狀提起上訴,然並未敘述上訴理由,又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7年5月12日(因20日屆滿之日為97年5月11日,該日係星期日,故以屆滿末日之次日即5月12日為屆滿之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依上揭所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