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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74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廖健男廖健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訴字第374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三七四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偵查案號: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三五八號),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下午四時整,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到庭當事人與訴訟關係人如後:詳如報到單之記載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無法析離之注射針筒與杓子各壹支均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乙○○前於民國九十一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行為,經依本院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一○一七號裁定送觀察、勒戒,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入監執行,嗣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乃於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然其又於上開觀察、勒戒處分執行完畢後五年內之九十四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二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雖經上訴,亦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九二○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足認其再犯率甚高,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無法收其實效。

㈡其另於九十年間因攜帶兇器加重竊盜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五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三年確定。然於緩刑期間內之九十一年間竟再故意犯攜帶兇器竊盜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雖經上訴,亦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一七四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其上開緩刑亦因此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五六號裁定撤銷確定。復於九十一年間因搶奪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又於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同法院以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並經同法院以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六六號裁定就上述末二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七月確定。乙○○於九十一年十月十二日入監接續執行上述等案件(不含前述毒品案件部分),至九十三年十月七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假釋期滿日期為九十四年六月十四日。詎其嗣又於假釋期間內之九十三年間因搶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八八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另於九十四年間再犯前述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如上,嗣因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上述末二罪所處之刑乃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一七號裁定分別減為二分之一,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確定。而其上開假釋並因而遭撤銷,留有殘刑八月又七日。乙○○於九十四年七月一日再度入監接續執行,至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執行完畢出監。

㈢詎乙○○猶不知戒絕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九十七年二月十八日九時許,在位於南投縣名間鄉濁水車站附近之某工地處,以將海洛因摻美納水置入針筒內注射血管之方式,施用海洛因一次。嗣於同日二十時二十分許,為警在位於南投縣竹山鎮○○路之「硘活動中心」前查獲,並當場扣得經乙○○用以吸食海洛因,內含海洛因殘渣無法析離之注射針筒與杓子各一支。而經警依法於同日二十二時許對其採集尿液送驗結果,亦確呈嗎啡陽性反應。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本件除非有前述例外規定之情形,否則不得上訴;如對本判決上訴,應自收受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廖健男

  書 記 官 黃俊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黃 俊 岳

法 官 廖 健 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74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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