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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96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林美玲林美玲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訴字第596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97年度訴字第596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偵查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758號),於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刑事第5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到庭當事人與訴訟關係人如後:詳如報到單之記載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乙○○前於民國90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行為,經依本院91年度毒聲字第470號裁定於91年5月30日入所強制戒治,屆滿3月後因成效經評定為合格,認無繼續戒治之必要,繼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144號裁定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乃於92年3月7日停止戒治出所付保護管束,至同年5月27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而執行完畢。又於94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51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5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95年1月19日入監執行,至96年1月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㈢詎猶不知戒絕毒癮,於上開強制戒治處分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又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7年2月23日凌晨2時許,在南投縣南投市○○路南投肉品市場內,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為警於97年2月23日18時40分許對其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因而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不得上訴。五、本件除非有前述例外規定之情形,否則不得上訴;如對本判決上訴,應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林美玲

  書 記 官 洪正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法 官 林美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96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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