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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6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黃怡瑜黃怡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訴字第76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七六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偵查案號: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一三八六號、第一四四七號),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到庭當事人與訴訟關係人如後:詳如報到單之記載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又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而無法析離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銷燬之。又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而無法析離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銷燬之,扣案注射針筒壹支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甲○○曾於民國九十四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行為,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毒聲字第二五七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於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入所執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九十五年一月六日執行完畢出所。

㈡詎甲○○仍不知悔改,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之五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九十六年八月十六日八時許,在其位於南投縣南投市○○路三○二巷一一號之居所,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管吸食器內點火燒烤吸聞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一次。其另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九十六年八月十七日十一時四十分許,在南投縣草屯鎮草屯療養院附近之太平路二段二三五號前之車上,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海洛因一次,而當場為警查獲,並扣得含有海洛因而無法析離之注射針筒一支。其又基於施用海洛因之犯意,於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三日十時許,在南投縣草屯鎮○○路路旁,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海洛因一次,嗣於同日十時三十分許在該址為警查獲,並扣得為其所有而未使用過之注射針筒一支。甲○○分別於九十六年八月十七日十二時五十分許及同年月二十三日十一時零五分許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均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嗎啡、可待因陽性反應。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十一條第五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本件除非有前述例外規定之情形,否則不得上訴;如對本判決上訴,應自收受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黃怡瑜

  書 記 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 儀 芳

法 官 黃 怡 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6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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