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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交附民字第13號

因業務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胡文傑吳昀儒陳諾樺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被  告
進育汽車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乙○○因本院98年度審交易字第71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又原告巨邦交通有限公司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顯難認為合法,另由本院判決駁回,該部分不在移送民事庭審判之範圍,併此敘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文 傑

               法 官  吳 昀 儒

               法 官  陳 諾 樺

               書記官  許 瑞 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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