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434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434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二八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刑(詳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五十三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