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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231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趙淑容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審訴字第231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另案在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239、32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應將犯罪事實欄關於甲○○2次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分別補充為「分別於民國97年12月22或23日下午某時許,在其南投縣草屯鎮○○路54之1號住處內,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又於98年1月16或17日下午某時許,在同上住處,以同上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另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三、本案經檢察官楊陵萍到庭執行職務。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述具體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淑容

書記官 許瑞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231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