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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因妨害名譽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胡文傑吳昀儒陳諾樺

原告
尚奕電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
被告
駿隆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審易字第175號妨害名譽案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文 傑

               法 官  吳 昀 儒

               法 官  陳 諾 樺

               書記官  趙 世 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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