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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4 日
  • 法官
    吳昀儒

  • 被告
    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206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癸○○ 選任辯護人 許桂挺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續一字第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癸○○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癸○○為松柏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松柏嶺公司)現任之董事長,綜管松柏嶺公司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且對於公司之會議紀錄有批示權利,癸○○明知松柏嶺公司民國96年11月3日下午14時許,第13屆第2次董監事聯席會就討論事項決議內容為:⑴「請委託辦理代書來公司與戊○○董事商談以何種法令可將耕地過戶給一般私法人承受及交易所發生稅賦應如何處理,談妥之後再專案提請股東大會討論決定。」及⑵「由癸○○、戊○○、卯○○、寅○○、午○○、丑○○、辛○○、丁○○等董事、丙○○、巳○○監察人及會計師、律師組成協調小組,辦理清算解散及俱樂部剩餘資產、員工年資結算等事宜。決議:全體無異議通過。」,竟於該次會議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在負責製作該次會議紀錄業務之公司職員壬○○製作如上述內容之初稿後,以其董事長批示權在初稿上批示,因而利用不知情之壬○○分別將上揭會議內容變造為⑴「依現行法律規定過戶給公司或現任董事長」、⑵「由董監事+會組織專案小組協助處理」等不實內容,登載於壬○○業 務上作成之文書,再於96年11月5日以松柏嶺公司96松企字 第044號函,將該不實之會議記錄函寄送予各董監事而行使 ,致影響該會議記錄之正確性及以及松柏嶺公司索討土地及俱樂部清算之程序利益。因而認被告癸○○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且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自應為無罪之認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證據是否真實尚欠明顯,均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29年度上字第3105號、30年上字第816號 、76年度臺上字第4986號、53年度台上字第656號分別著有 判例闡釋甚明。按刑法上之偽造、變造文書罪之成立,以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構成要件之人,所謂足生損害,固不以實已發生損害為必要,然亦必須有足以生損害之虞者,始足當之,若其僅具偽造、變造之形式,而實質上並不足以生損害之虞者,尚難構成偽造、變造私文書罪(見92年度台上字第777號及84年度台上字第2457號判決);刑法上之偽造 文書罪,須以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成立要件,而所謂足生損害,係指他人有可受法律保護之利益,因此遭受損害,或有受損害之虞而言(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1268號判決)。又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登載不實罪,須以行為人明 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文書或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要件,此由法條文義解釋即明,而文書內容之真正與文書內容本身是否適當適法,分屬不同範疇,應分別以觀而不可混淆,倘所登載之事項確屬真實,或未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自無從以該罪相繩。 三、公訴人認被告癸○○涉犯上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犯行,無非係以告訴人戊○○、證人壬○○及卯○○人於偵訊中之證詞,及證人壬○○所製作之會議紀錄初稿(下稱會議紀錄初稿)、松柏嶺公司96年11月5日96松企字第044號函所寄送之會議紀錄等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癸○○固坦承於96年間擔任松柏嶺公司第13屆董事長,負責綜管松柏嶺公司業務,對於松柏嶺公司會議紀錄有批示之權利,松柏嶺公司於96年11月3日14時許召開松柏嶺公司第13屆第2次董監事聯席會,就松柏嶺公司所有信託登記在戊○○名下之土地如何過戶予松柏嶺公司、南投縣高爾夫俱樂部所有電動車租金案、經理人事調案及清算解散、員工年資結算案等事項為討論,惟堅詞否認有何上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犯行,辯稱:當天會議議案之決議之是經過松柏嶺公司董、監事出席並多數決定,並不是伊個人之決定,伊依照當天開會結論記載,最後所寄發予懂事及監察人之會議記錄內容雖有簡化,但並未改變當日之決議內容,並無內容不實,有開會錄音錄影可佐證,而檢察官依據壬○○所製作之會議紀錄初稿認定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罪,應非事實,該次會議紀錄初稿是壬○○在戊○○指導下所製成的,故當日開會過程仍應以錄影光碟所錄之內容為準等語。 四、有關證據能力部分: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同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職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之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且於審判中已主張詰問該被告以外之人,而未獲詰問的機會外,不宜以該證人未能於審判中接受他造之反對詰問為由,即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證人戊○○、壬○○、卯○○等人於偵查中經檢察官係以證人身份訊問,且依法令其具結之陳述,被告及其辯護人未釋明上開供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揆諸上開偵查中之證言,自具有證據能力。至於上開證人等於偵查中之證詞與其他階段之證詞有不相符合之處,乃證據證明力取捨之問題,與證據能力無關。 ㈡次按關於非供述證據之物證,或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於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均應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於違法取得,並以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即不能謂無證據能力(參照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1401號、6153號判決意旨)。查卷附之松柏嶺公司96年11月3日第13屆第2次董監事聯席會錄影光碟3片(見98年度偵續第6號卷第292頁證物袋內),乃以科學 、機械之方式,對於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而本院依據該錄影光碟所製作之錄影光碟譯文(即松柏嶺公司第13屆第2次董監事會議錄影勘驗筆錄,下稱錄影光碟譯文, 見本院卷㈠第69至123頁),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自無刑 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經本院提示予公訴人、被告及其辯護人後,渠等對錄影光碟譯文亦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㈠第159至160頁),並同意以錄影光碟譯文作為本件證據,是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五、經查: ㈠南投縣高爾夫協會(下稱協會)於63年8月11日召開成立大 會,並向南投縣政府登記人民團體立案,嗣奉南投縣政府轉省政府社會處63年12月16日社二字第5287號函認協會應改組為南投縣高爾夫俱樂部(下稱俱樂部),其章程草案經協會第1屆第7次理、監事會議審議通過,並呈報縣府;該俱樂部基本會員代表由原協會會員代表充任。南投縣政府復於64年1月11日以投府社勞字第109002號函要求以高爾夫為業餘娛 樂所組織之聯誼性團體,均依照台灣省各種聯誼組合管理辦法之規定,設立縣市高爾夫俱樂部,惟高爾夫俱樂部之成立,又必須以設有高爾夫球場為組織先決條件,並要求協會應依照規定務須在短期內積極籌備高爾夫球場之建設,及依照台灣省各種聯誼組合管理辦法規定改組為南投縣高爾夫俱樂部,此有協會成立大會會議紀錄、人民團體立案證書投府社勞字第73112號影本及協會64年8月18日第1屆第2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各1份在卷可參(見97年度偵字第389號卷㈠33至36頁、第38至39頁)。而俱樂部因法令關係無法登記為土地所有人,是協會於64年3月13日第1屆第3次理監事聯席 會議討論事項第四點決議成立松柏嶺公司,目的為正式登記產權專案申請地目變更土地規劃及配合銀行存款運用之急需,並議決公司定名為松柏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由協會現任全體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代表協會為松柏嶺公司籌備發起人,並由理監事擔任公司代表人;俱樂部復於65年9月29日第1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重申成立松柏嶺公司之目的,並通 過64年度俱樂部決算轉投資松柏嶺公司1,600萬元,此有告 訴人戊○○提出之協會64年3月13日第1屆第3次理監事聯席 會議紀錄影本、俱樂部65年9月29日第一屆第二次會員代表 大會會議紀錄影本可參(見97年度偵字第389號卷㈠第44至 47頁第49至50頁)。堪認協會與俱樂部屬同一組織,僅係為符合法令以經營高爾夫球場而更名,組成會員並未改變,而松柏嶺公司則係由俱樂部出資設立,松柏嶺公司係協會為取得土地產權以便開設高爾夫球場而設立,松柏嶺公司與協會間密切相關。又座落於南投縣名間鄉○○段113、114、333 、3340等地號4筆土地(地目均為農牧用地之土地,下稱系 爭4筆土地)為松柏嶺公司所有,因礙於法令限制無法登記 為松柏嶺公司,而藉由松柏嶺公司前董事長即告訴人戊○○名義登記為所有權人,松柏嶺公司於69年10月11日第3屆第1次臨時董監事聯席會決議將上開土地4筆及南投縣高爾夫俱 樂部持有之土地上興建之部分育樂設施,自69年10月11日出租予南投縣高爾夫俱樂部,繼於81年5月9日松柏嶺公司第7 屆第16次董監事聯席會議及88年3月3日松柏嶺公司第10屆第4次董監事聯席會議決議繼續出租予俱樂部等事實,為被告 及告訴人戊○○所不爭執,並有上開各次松柏嶺公司之會議紀錄、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4份、申請書1份、投縣政府95年8月11日府地籍字第09501444210號函、戊○○所簽立之切結書等在卷可稽(見97年度偵字第389號卷㈠第17至18頁、第20到31頁、第82至85頁、第87頁、第202頁)。 ㈡證人壬○○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問:妳是否有參加松柏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6年11月3日下午2時許第13屆第2 次董監事聯席會?)有。」、「(問:在該次會議妳擔任何工作?)會議紀錄。」、「(問:當天只有妳擔任會議紀錄嗎?)是的。」、「(問:松柏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第13屆第2次董監事聯席會會議事錄,這兩份是否都是妳所製作? 〈提示97年偵字389號卷㈠第96、98頁〉)96頁是我第一次 的初稿,是參考會議的情況,還有戊○○的意見,98頁是上呈董事長最後的定稿。」、「(問:可否詳細說明妳如何製作初稿?)開會時我會粗略作一些紀錄,之後再參考戊○○的意見,當時會議中有錄音、錄影,但是我沒有參考錄音、錄影的內容。」、「(問:決議內容與我自己作的粗略紀錄是哪裡不一致?)我沒有提到要求代書到公司來與公司董事商談,但是我的粗略紀錄有提到,要提股東大會追認。」、「(問:案由四的決議內容有無和妳的粗略紀錄有不一致的地方?)我的粗略紀錄沒有寫到會計師、律師這部分,其他的人名部分都有寫出來。」、「(問:為何妳製作會議初稿需要參考戊○○的意見?)因為當時新舊任董事長交接,我要尊重前董事長的意見,而且戊○○在會議中也有提到這個意見。」、「(問:是否當天的會議過程如同本院所製作的松柏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第13屆第2次董監事聯席會會議紀 錄光碟勘驗筆錄?〈提示本院製作的松柏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第13屆第2次董監事聯席會會議紀錄光碟譯文〉一樣。」 、「(問:就案由一的部分妳自己製作的粗略紀錄如何?)我的粗略紀錄有提到一段話,先經董監事會通過再提股東會追認這段話。」、「(問:就案由四的部分,妳所製作的粗略紀錄如何?)我作的粗略紀錄有寫到癸○○、戊○○、卯○○、寅○○、午○○、丑○○、辛○○、丁○○、丙○○、巳○○這十人組成專案小組。」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67 至173頁)。證人即告訴人戊○○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 「(問:壬○○在開完會之後有製作會議內容初稿,你有無指導壬○○製作?)有,我告訴壬○○應該要按照實際情形製作。」、「(問:你認為壬○○當初製作的會議內容初稿是當天會議的真實內容嗎?)我是跟壬○○說我有意見可以提供給她作參考,我的意見是當天我在董事會提出來的問題,我知道壬○○作的只是初稿,不是決議,我說的話和壬○○作的初稿都不能代表當天的會議內容,可是後來癸○○把我在初稿所載會議中說的話都刪掉,決議是癸○○作的,我和壬○○都沒有權利作決議,我是董事,我希望我講的話都可以列在會議初稿中。」等語(見本院卷第163至164頁),堪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偵字389號卷㈠第96頁之 松柏嶺公司第13屆第2次董監事聯席會議事錄係由證人戊○ ○指導證人壬○○製作而成初稿,該會議紀錄初稿之內容確實參雜有證人戊○○之意見,是否與松柏嶺公司96年11月3 日第13屆第2次董監事聯席會議之決議相符,即有疑問,是 公訴人以此證據認定被告涉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罪,恐嫌速斷,是本件被告究否涉有上開罪嫌,自應回歸松柏嶺96年11月3日第13屆第2次董監事聯席會錄影光碟(見98年度偵續第6號卷第292頁證物袋內)之內容為據,本院製作之錄影光碟譯文,經被告、辯護人及公訴人檢視與會議過程相符,並同意作為勘驗筆錄,是以該錄影光碟譯文作為證據(見本院卷㈠第159至160頁),並同意以錄影光碟譯文作為本件證據。 ㈢就松柏嶺公司96年11月3日第13屆第2次董監事聯席會討論事項案由一「登記沈先生(即指戊○○)名下土地(即指系爭4筆土地)過戶回公司案」部分: ⒈松柏嶺96年11月3日第13屆第2次董監事聯席會錄影光碟經本院依職權勘驗錄影光碟後所製作之錄影光碟譯文顯示,就案由一議案(登記在戊○○名下系爭4筆土地過戶回松 柏嶺公司一案),擷取部分重要內容略為: 「癸○○:我們這一件來作決議,如果大家沒有什麼意見的話,就照剛才講的,我看沈董也不會,就是說反對嘛!就是查清楚說這可以合法來過名,來過名給公司,那就開始來辦理過名的手續,如果查出來不能過名給公司,我們就過名給現任的董事長,以後就繼續照這樣辦。 己○○:我手很酸…。 癸○○:沈經理,我看不要這樣子,像你剛才這樣私人照…。 癸○○:按合法手續來辦,沈董也要求股東會來追認。戊○○:股東會決議說辦,我才辦,否則我就無法辦。癸○○:董事會…。 戊○○:那都是多講的。 癸○○:不然我們現在來做一個決議,就是說董監事會通過,就開始請沈董配合來辦。 戊○○:我不同意,我是認股東大會而已。 癸○○:我們就決議一下。(21分58秒) 戊○○:我的紀錄給我記下來,就是股東大會同意變更名字,我就變,否則其他董監事同意變更我也不…。 午○○:會員大會沒有在執行的時候,就是董監事會就執行董事會…。 癸○○:直接表決好了啦!(22分18秒) 丁○○:土地是公司的就是公司的,那何必花成這樣(台語)。 癸○○:剛才講要結束了,就是說股東大會提出來追認,贊成剛才這個決議的,請舉手一下。(22分40秒) 癸○○:孟瑩那結論請妳唸給大家聽一下…,唸一下再來表決。 壬○○:登記在沈先生名下四筆土地過戶回公司案,決議先經董監事會同意再提股東會追認。(23分57秒) 癸○○:董監事會同意以後,就是…。 午○○:可以辦過給公司就辦給公司,如不能就辦過現任的董事長就是當屆董事長。 申○○:依董事會決議,可以過戶移轉給公司的時候,就過給公司,不能移給公司以現任董事長的名義為信託登記。 戊○○:請問這信託登記的費用,總共要多少,由 誰來負擔,是…。 申○○:你就過再說啦! 戊○○:要先講啦!看是我要負擔,還是…。 申○○:不用你負擔,公司要負擔。 戊○○:要給我搞清楚再來,是什麼人要負擔…,這不是小事情。 癸○○:我看我在此報告,以後的會議紀錄,一定我會先看過,照我現在講的結論這樣做,就來表決,結論就是說,第一點一定是在合法的手續下來辦理,不合法我們就不辦。第二點就是說如果是合法的話我們就請沈董配合來辦,如果是不合法的話…。依法沒辦法辦理的話,就是決議轉給現任的董事長,大約意思就照剛才的意思,那決議一定照這樣的意思這樣寫。 辛○○:我們現在的決議是說,董事會通過就要進行這個案,或者是說董事會通過,不必要再經過股東大會通過之後,就可以即行辦理? 癸○○:現在董事會通過,就來辦理。 辛○○:你要說清楚,我現在要決議是這個事情,我不必要經過股東會決議,啊!現在沈董(即指沈世雄)的意思就是要經過股東大會的同意,所以你這個要明確啊!次序和你剛才講的不太一樣。 癸○○:我們現在的決議就是說,董監事會通過就來辦理,等到明年的股東會再提出來追認,我們現在要決議的就是這樣。 辛○○:如果股東會不通過的話要怎麼辦? 癸○○:不通過當然決議就不通過。 「?」 :沒通過就再把它轉回來。 申○○:董事會決議就是要這樣執行。 戊○○:股東會沒有通過,就是表示不贊同。 申○○:董事會決議,所有董事就是要遵行。 戊○○:主席是守法的,你律師是不守法啦! 申○○:執行董事會決策。 戊○○:你講那是什麼話,法律人…。 癸○○:用討論的方式去辦。 辛○○:對呀!對呀! 戊○○:要講清楚呀!你硬坳的。 癸○○:股東會若不同意,這個事情應該就是依據股東會。 辛○○:股東會位階大於董事會呀! 癸○○:請教律師,若股東會沒有通過,我們再辦回來。 丙○○:我看,就照董事長這樣講…,這大家都是意氣用事而已,否則他切結書也有寫出來,不用怕被他吞了,現在是大家意氣用事在討論這個,這就是過名的程序,決議就照這樣了,就照董事長的意思。 癸○○:照剛才這個決議大家有什麼意見?若沒有意見,我們就照這樣。 丑○○:那就表決就好了。 午○○:無意見通過就好,不用再表決了…進行下一個議程就好,不用在這裡討論辦過案。 戊○○:照他(指癸○○)那樣,如說這些良心話,我就不會反對,合法的話,若這樣揆來揆去(台語)永遠也不會解決。(見本院卷㈠第75至77頁)」 由上開錄影光碟譯文可知,在22分40秒時(見本院卷㈠第75頁),被告在會議中提及就案由一部分,由董監事同意後再提出於股東大會追認,並請現場出席董、監事舉手表決,現場大部分董、監事連同證人戊○○等人確實有人舉手,但未為有統計人數之動作,被告並同時指示壬○○重述決議內容為「登記在沈先生名下四筆土地過戶回公司案,決議先經董監事會同意再提股東會追認」,隨後董、監事即討論系爭4筆土地是否辦理過戶給松柏嶺公司,若無 法過戶予公司,是否辦理信託過戶予現任董事長,信託登記費用如何處理、由何人負擔,基此顯見,在當日會議現場董、監事舉手後,並無人就由股東會追認此點有何異議或提出質疑,堪認就案由一部分(即登記戊○○名下系爭4筆土地過戶回公司案),應達成共識就登記在戊○○名 下系爭4筆土地過戶回松柏嶺公司一案,決議先經董監事 會同意,再提股東會追認。 ⒉另依據96年11月3日到場開會之董、監事,就登記戊○○ 名下系爭4筆土地過戶回公司一案亦認為松柏嶺公司96年11月5日96松企字第044號函所寄送之會議紀錄與開會當日 之決議結果並無不符,分述如下: ⑴證人曾讚堅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就案由一部分,確實有人提到又送股東會追認,渠等收到被告所寄送之松柏嶺公司96年11月5日96松企字第044號函所寄送之會議紀錄,沒有違背會議內容意思,決議內容沒有造成對公司損害等語(見本院卷㈠第300、302頁)。 ⑵證人甲○○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伊看會議紀錄內容與伊等討論的意思很接近等語(見本院卷㈠第307頁) 。 ⑶證人辰○○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就登記在戊○○名下系爭4筆土地過戶回松柏嶺公司案,會議中有討論沒 有異議,同意將原來登記在戊○○名下的公司土地,登記給現任董事,隔年在經股東會追認,雖然伊所收到松柏嶺公司96年11月5日96松企字第044號函所寄送之會議紀錄沒有記載,但會議中有決議,有舉手同意、有鼓掌通過等語(見本院卷㈡第27頁)。 ⑷證人己○○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伊收到之松柏嶺公司96年11月5日96松企字第044號函所寄送之會議紀錄,就討論事項案由一(即登記在戊○○名下系爭4筆土地 過戶回松柏嶺公司案)與當時的決議內容相符等語(見本院卷㈡第31頁)。 ⑸證人辛○○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96年11月3日會議 就登記在戊○○名下系爭4筆土地過戶回松柏嶺公司一 案,有做成決議,有照當天會議的決議將土地過戶給公司或現任董事,此議案是無異議通過,伊收到之松柏嶺公司96年11月5日96松企字第044號函所寄送之會議紀錄與當天會議結果一樣等語(見本院卷㈡第33、34頁)。⑹證人陳斐哲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96年11月3日會議 就登記在戊○○名下系爭4筆土地過戶回松柏嶺公司一 案,最後大家的共識是要將土地過戶給董事長,在提交股東會追認等語(見本院卷㈡第36頁)。 ⑺證人庚○○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96年11月3日會議 就登記在戊○○名下系爭4筆土地過戶回松柏嶺公司一 案,有決議就是將土地要先登記給現任董事長,伊收到之松柏嶺公司96年11月5日96松企字第044號函所寄送之會議紀錄與當天會議結果大致相符語(見本院卷㈡第40、41頁)。 ⑻證人巳○○於本院具結審理中證稱:96年11月3日會議 就登記在戊○○名下系爭4筆土地過戶回松柏嶺公司一 案,決議要過戶給公司或現任董事長,伊收到伊收到之松柏嶺公司96年11月5日96松企字第044號函所寄送之會議紀錄與當天會議結論沒有不同等語(見本院卷㈡第44至45頁)。 ⑼證人未○○、子○○2人於本院審理中具結均證稱:96 年11月3日會議就登記在戊○○名下系爭4筆土地過戶回松柏嶺公司一案,決議要過戶給公司或現任董事長等語(見本院卷㈡第47、49頁)。 由上開證詞,足見松柏嶺公司96年11月5日96松企字第044號函所寄送由被告所製作之會議紀錄與96年11月3日董監 事聯席會之開會決議結果並無不符。 ⒊又查系爭4筆土地之地目均為農牧用地之土地(見97年度 偵字第389號卷㈠第82至85頁),雖為松柏嶺公司所有, 但現仍登記在證人戊○○名下,並非屬松柏嶺公司造冊之財產,若松柏嶺公司在法令許可下承受,即屬受讓他人財產,仍應依據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公司為 左列行為,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三、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者。」,須經股東會之特別決議,是被告所製作之松柏嶺公司第13屆第2次董監事聯席會議事錄就案由一(即記在戊○○ 名下系爭4筆土地過戶回松柏嶺公司),決議記載為:依 現行法律規定過戶給公司或現任董事長,該「依現行法律規定過戶給公司」應係指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第3款之股 東會特別決議。足證上開被告所製作之松柏嶺公司第13屆第2次董監事聯席會議事錄,並無與松柏嶺公司96年11月3日董監事聯席會之決議結論不符,至為明確,被告應無製作與96年11月3日董監事聯席會決議不符之不實文書。又 系爭4筆土地現仍登記在在證人戊○○名下,尚未過戶予 他人,縱被告就會議事錄記載為「依現行法律規定過戶給公司或現任董事長」,顯無致生實際損害。 ㈣就松柏嶺公司96年11月3日第13屆第2次董監事聯席會討論事項案由四「俱樂部清算解散及員工年資結算案」部分: ⒈松柏嶺96年11月3日第13屆第2次董監事聯席會錄影光碟經本院依職權勘驗錄影光碟後所製作之錄影光碟譯文顯示,就案由四議案(即俱樂部清算解散及員工年資結算一案),擷取部分重要內容略為: 「丑○○:董事長,各位董監事,我較少發言,不過觀察這麼久以來,實在是在討論較有一個效果,董事長比前兩次,他這個氣勢,加真有(台語)也加真和藹,這是我們公司的一個福啦!我是說今天聽這些老董事長真正有表示要解決公司這個正規的作法,提出很大的誠意…他今天有這種…董事長,你再請大家提出建言,建言就是說,如果若要解決,若要較快解散,要較快清算…的這個作法,我在想說剛才我贊同蔡董的意思,成立一個小組起來,這小組由我們大家來產生,不過產生以後,再增加雙方的律師和會計師來參與,看要5個或7個中間開會,小組會議以後,決定,再提出董監事會出來討論,再照這個方向來走,不如朝一個較少人來討論…這我的建議喔!就是說董事長,哦!現任的董事長,老董事長和副董事長和當然…大股東做一個基本成員、架構然後請譬如說何醫師,何董事,或者說蔡董,或者洪董這邊來參與…成立這個小組,小組也可以明天來開會,後天來開會也不要緊,來開會不要緊,反正越緊越好,開會提出大家的意見,要怎樣來清算,大家都有那個誠意啊!提出…照這個方向來走,如果將來三月…我是說提這一個意見,大家是不是能夠接受嗎? 癸○○:多謝!這個陳董事這點建議,其實嘛!我聽他麼講,我也較能夠接受…我現在大約提出這個說這個小組,沈董、呂董、我爸、陳董(我不要啦)、副董、丑○○、陳董也拜託你,我感覺你這種講話可以(好啦!好啦!…潤滑一下),大概是這些人,那我們就組一個這樣的 小組。 戊○○:和律師跟會計師。 癸○○:(點頭?ㄏㄟ)…常監…然後(報告董事長名 單你重複一次),這我…在會後,會議紀錄,然後我是宣佈說…。 戊○○:他這邊會變呢! 午○○:宣佈沒關係…。 癸○○:其他的董監事在開會的時候照樣通知啦! 子○○:好啦!好啦! 癸○○:關心的人就來參加。 戊○○:這個事情!我是說主要的人,你給我指定好,其他要來參加沒關係!對嘛! 癸○○:這如果還需要表決,我實在…。 戊○○:反正畢竟我們的時間也不早了,已經3月20到 現在,已經剩1、2、3、4、5,剩4個多月,到那裡就要結束了…時間到我們如不能辦理清算結束喔!那這個俱樂部就放著讓他拖,這樣就對啦! 癸○○:再有一個問題,我現在請教沈董…假使說3月 12清算沒完成,這個狀況,你…戊○○:我就沒法度,無解散,我就不能走。 癸○○:那公司的經營呢? 戊○○:公司的經營,你要經營也好,但是我俱樂部的錢,當然是在我的手內。(台語) 丑○○:董事長,不要再說這,現在我們和蔡會計師…我們這個工作完全信任蔡會計師,所以他過去在辦這個清算,我給他辦過好幾次,所以真內行…。 癸○○:因為我們是要解決問題,因為我們整個下午就是要解決問題,請沈董體諒說,大家真的是要解決問題,不是,絕對不是說清算,什麼,絕對不是啦!若解決問題的時,開會的時,是不是還要動到表決什麼,我是感覺說…。 乙○○:董事長,各位董監事…今天是為了松柏嶺公司,在這裡都是公司的董監事,可以說到這個議題也有一個折衷,這個結果我在想在大家都能夠接受,我也很高興,在此的時,我要提出一個要求,董事長這邊和沈董事這邊是不是要訂出一個時間,你們儘量是不是給我們一個時間,你們幾月幾日,在這個清算小組要成立的時,是何時要成立,那麼成立以後開始執行,那麼希望說,就像剛才沈董事…包括他的文也寫的很…我相信這份,大家也都看過,就是說儘量在那個租賃屆滿前已完成,我希望說不要用盡量啦!要求說〝需〞換董事會,這邊我一個提議,我要求董事會在這個3月12以前〝需〞 完成清算的動作,那麼在這裡的時,要要求清算小組,你們是否等一下用一點時間,稍微討論一下,看是在11月15或是12月初1之前,將 這個清算小組成立起來,因為大家說一說,沒時間,這點是我粗淺的建議。 戊○○:你們現在人選不就確定好勢(台語),確定好勢(台語),才來召集,是不是這樣?你又現在又夠沒有要宣佈…。 癸○○:那個…午○○:你等一下給他宣佈一下…。 癸○○:那個,那個你紀錄一下…就是那個我本人啦!副董、沈董、陳董(寅○○)、和兩個陳董(陳清波)、呂董、那個何董,那個常監,大概(沈董:幾個?)…8個,8個那麼有夠嗎?(1 小時1分36秒) 戊○○:那麼最好9個啦!再加辛○○。 癸○○:好啦!那麼人選,大家。 戊○○:9個好啦!那麼好啦!(眾人拍手)(1小時2分18秒) 丑○○:那召集人? 戊○○:你啊!你啊! 癸○○:這個我不能接受。 戊○○:你啦!你啦!…另外那個會計師,律師也是要,我們的律師和會計師喔! 癸○○:好(點頭!) 午○○:應該是你自己做召集人才對。 戊○○:對啦!對啦! 子○○:當然的啦! 癸○○:不然我們10個啦!連蔡董。 戊○○:好啦!好啦! 戊○○:連律師和會計師。(1小時2分37秒,癸○○點 頭)」 由上開錄影光碟譯文可知,在1時1分36秒時(見本院卷㈠第121頁),被告在會議中就案由四部分,宣布俱樂部清 算組成專案小組之名單有8人,為被告本人、副董事長( 即指卯○○)、沈董(即指戊○○)、2個陳董(即指丑 ○○、陳斐哲)、呂董(即指丁○○)、何董(即指丙○○)、沈董(即指己○○)等8人,復因證人戊○○陳稱 :最好9個,再包括辛○○共計9人,並於1時2分18秒時,由現場董、監事證人拍手,包括證人戊○○在內,足見斯時就俱樂部清算一案由上開9人組成專案小組會場已達成 共識,至拍手後證人戊○○一再提及必須包括律師及會計師一情,現場僅有證人戊○○不斷主張,未見有人附和,且亦未對專案小組是否包括律師及會計師一情再有任何拍手或決議,顯見該專案小組不包括律師及會計師。至錄音光碟譯文顯示:在會議中證人甲○○:…不聽到拍手聲…、戊○○:第1次?(拍手)、甲○○:第1次阿(眾人拍手)、戊○○:這樣就完滿了﹗(見本院卷㈠第123頁) 依照譯文前後觀之,可知拍手係針對97年3月高爾夫球場 租約到期,球場應歸還松柏嶺公司,則俱樂部是否繼續 辦理清算而做成,故「清算繼續進行」,並非針對解散 清算小組而為。 ⒉至證人戊○○陳稱:被告在現場有點頭,以代表接受專案小組包括律師及會計師云云,然據錄影光碟畫面顯示,在討論過程中被告數出9個董、監事名單,縱嗣後再加入蔡 董(指午○○)變10個人,顯見被告在會議中根本未算證人戊○○不斷主張之律師及會計師部分自明,是難以被告點頭即表示被告心中已接受證人戊○○之建議,足見被告在會議中雖有點頭稱是,但其真意應為身為會議主席表示知悉與會人員之意見,並非當然接受。 ⒊被告所製作寄送之松柏嶺公司96年11月3日董監事聯席會 議事錄就案由四(即指俱樂部清算解散及員工年資結算案),記載為由董監事會組織專案小組協助處理,雖未將名單一一詳列,惟專案小組名單究竟何人,仍應以會議當日決議結論為準,尚難以被告上開簡略之記載,即遽認定被告有業務不實之記載。 六、綜上所述,松柏嶺公司於96年11月3日確實有召開第13屆第 2次董監事聯席會議,並就案由一(即登記戊○○名下系爭 4筆土地過戶回公司)及案由四(即指俱樂部清算解散及員 工年資結算案)有討論並為決議,如上所述,雖被告所製作並寄送之松柏嶺公司第13屆第2次董監事聯席會議事錄未詳 細記載當日開會決議結論,有不當之處,然該會議事錄內容與當日開會議案之決議內容並無不符,亦無致生實際損害之情事,是公訴人未能再提出適合於證明其所指犯行之積極證據,並指出調查之途徑暨說明其關聯性予以補強,整體證明力容有未足,尚無法達使通常一般人均得確信之程度,不足為被告被訴事實之認定,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公訴人所指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犯行,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前揭法條及判例之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俊毅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 昀 儒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許 家 豪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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