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0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0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盧兆民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四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㈤之第十一行至第十二行及附表三編號3③、編號4①及編號5①之「偽造印文、署押情形」欄關於「甲○○」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乙○○」。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㈤之第十一行至第十二行及附表三編號3③、編號4①及編號5①之「偽造印文、署押情形」欄關於「甲○○」之記載,係分別敘明被告甲○○於其與弘久建設公司所簽訂之房屋預定買賣合約書及土地買賣合約書、持其冒用「乙○○」名義向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所申請核發之信用卡至各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所簽立之簽帳單商店存根聯持卡人簽名欄、於日盛國際商業銀行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授信合約書上,所分別偽造告訴人「乙○○」之印文及署押情形,從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該等偽造「甲○○」部分之記載即有誤寫情形,而該誤寫情形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將之均更正為如主文所示之內容。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